2004年,A公司通过企业拆迁安置,获得某区集体土地的使用权。2016年,该公司拟将土地挂牌出让进行商业开发,为筹集资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某与汪某某签订协议,约定:由汪某某以13000万元的兜底价在公司土地的挂牌出让中摘牌,如汪某某因其他人以更高的价格摘牌而未摘牌成功,则超出13000万元的土地溢价款归汪某某所有;如最终出让价格低于13000万元,则汪某某补足至13000万元。协议签订后汪某某如约交付了定金。
2017年2月,公司土地进入招拍挂程序,汪某某因资金不足未成功拍得土地,该地被B公司以50288万元摘牌。拍卖成功后,国库支付局将土地返还款支付给A公司,但该公司收到返还款后向一直未支付任何款项给汪某某。
后汪某某多次找到该公司要求分配土地溢价款,A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表示该笔款项已被转走,现无法返还对应的溢价款,并提出愿意以自己实际控制的项目抵债。经双方多次协商,2018年,贺某某与汪某某签订协议,确定定金及溢价款总额为8400万元,如果汪某某成功接手贺某某的项目,则贺某某在该项目的股权及项目收益归汪某某,用于折抵溢价款;如果汪某某未能接手项目,则该公司应支付汪某某土地溢价款8400万元。后因贺某某的原因导致汪某某一直未能成功接手项目,且汪某某也未能要回定金及溢价款,2018年9月汪某某向 某区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12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自愿支付8400万元及利息,并做了还款计划。2019年9月,因A公司未按承诺付款,汪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0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声称自己与汪某某进行了虚假诉讼,要求公安机关对汪某某予以立案侦查。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周付生律师接受汪某某的委托后,担任其辩护人。通过多次与委托人了解案情,反复研究案卷材料,进行全面的的法律分析,认为本案中汪某某提起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与A公司、贺某某之间存在真实合同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也不存在与贺某某串通,恶意提起虚假诉讼,损害A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从结果上看,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调解、执行,没有认为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也未主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A公司、贺某某之所以报案是借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干扰民事诉讼,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
在辩护律师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出示相关证据下,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公安机关认为汪某某案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对贺某某的报案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