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4日,刘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某湘菜馆饭店内,以答应李某能够帮其朋友余某在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为由,收取李某现金12万元,后刘某找到邢某某,委托其办理取保候审的事情,并将其中5万元交给邢某某,邢某某收到李某某的钱后,并未成功办理取保候审事宜。后李某某以事情未办妥为由,要求刘某某退还办理取保候审所收受的12万元现金,刘某某一直拖延未退钱。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邢某某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并移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直到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报警后,刘某某才退还了7万元钱,但邢某某的5万元截止到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时仍未退还(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前该5万元由刘某某垫付)。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邢某某的委托并指派周付生、王亚茹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在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并认真研究后认为,邢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中邢某某在接受刘某请托阶段及办理请托事项阶段均未实施虚构事实或身份,夸大自身或第三人办事能力,编造理由应付受害人或隐瞒真相等犯罪行为。受害人支付办事费用也并并非基于对邢某某的错误认识下作出的。邢某某收取办事费用也是基于办理请托事项赚取好处费,请托事项未办妥后邢某某也具有归还办事费用的意愿。因此,邢某某的行为客观上不具有欺骗性,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最终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