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律师朋友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过一类案件,即嫌疑人自动投案后一开始并没有坦白犯罪事实,而是在案件后续侦办过程中慢慢交代犯罪事实,针对该类案件,是否认定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经常存在争议,笔者基于以往的办案经验和检索分析,对“如实供述”的认定作如下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同时,《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规定明确了“如实供述”须符合两点条件:第一,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之前;第二,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1、关于“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
《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时间做了宽延,认可犯罪嫌疑人投案一段时间后又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也属于如实供述。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据该解释,司法机关在司法实务中对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做了更大的宽延,往往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在实务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后又翻供,虽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但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主要犯罪事实的,法院可能不会认定自首。
所以,更准确地说,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是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之前或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主要犯罪事实的在一审判决之前。
2、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第四条第2款:“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学术界有观点认为,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即定罪事实)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即重大量刑事实);而所谓“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则是指决定着对犯罪嫌疑人应适用的法定刑档次是否升格的情节,以及在总体危害程度上比其他部分事实、情节更大的事实、情节。我们基本同意这种观点。主要犯罪事实首先包括定罪事实,自不待言,而对于量刑事实,则应区分已如实供述与未如实供述部分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