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双,女,湖南益阳人,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刑事辩护有专业功底及丰富实务经验。
部分成功案例(均以化名):
李双双律师从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承办案件,无论难易程度,都是全力以赴,从接案开始,无论是案件的沟通还是专业文书的书写,或是对全案的梳理探讨,都会贯穿案件始终。在案件沟通上,我们反复会见嫌疑人充分了解案情,及时有效的与承办人当面进行案件专业上的沟通。在文书书写上,我们第一时间进行海量检索,从检查文书到裁判文书,从承办检、法院到全国检、法院,任一文书都不放过。每一个成功案件的背后都是律师花费的大量时间和精力。
1、(不起诉)张某挪用资金案。张某系某公司控股股东,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2017年,为了扩大生产,张某先后从某公司周转资金900余万元至其控股的另一公司。到了2020年案发,尚有400余万元没有归还。2020年,某公司其他股东向公安机关举报张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我们介入后,先通过与其他股东谈判,归还其他400万元,取得了谅解,张某被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我们以张某已归还挪用的资金,取得了其他股东谅解,且其系民营企业家为由,请求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后检察机关对张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不起诉)赵某串通投标案。赵某与他人串通投标。审查起诉期间,我们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提出赵某应当为从犯而非主犯的观点,被检察机关采信,后检察院依法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3、(缓刑)赵某诈骗案。赵某在网上宣称自己有“潮鞋”出售,骗取受害人胡某21万元用于消费,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庭审时,我提出其系初犯、已退赃退赔、取得受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辩护观点。2021年3月,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
4、(缓刑) 林某高利转贷案。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合同,从银行贷款2000万元,高利转贷给某建筑公司,非法获利200万元,被公安机关以高利转贷罪立案侦查。庭审中,我提出林某系初犯、偶犯,已全部退赃,系民营企业家,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轻从宽判处。法院采信了该辩护观点,2021年5月,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
5、(缓刑) 刘某聚众斗殴案,任刘某涉嫌聚众斗殴案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析案卷材料,最早发现并向法院提出了证据中的各个质疑,最后在庭审质证环节,多个证据不被采纳,最后为刘某争取到了缓刑。
6、(轻罪:组织卖淫改为容留卖淫)李某组织卖淫案。李某因与他人合伙开足浴店并提供性服务,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组织卖淫罪,建议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次开庭时,适用简易程序,另三个同案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李某对事实表示异议,法院宣布休庭。休庭后,李某家属找到我作其辩护人。我们阅卷后认为该足浴店确实存在提供性服务的犯罪行为,但足浴店没有对卖淫女进行管理、控制,不属于组织卖淫,而属于为卖淫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的容留卖淫。第二次开庭后,法院采信了我的辩护意见,对李某以容留卖淫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7、(罪轻)刘某恶势力团伙案。刘某长期从事高利放贷行为,多次采取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逼债,被公安机关作为“恶势力”团伙首犯网上追逃。其家属在咨询我时,我建议其家属劝刘某投案自首,并力争受害人谅解。庭审时,我提出刘某系投案自首、已取得全部受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辩护观点,得到法院采信,2020年9月,刘某虽然被数罪并罚,但仍被依法从轻、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8、(罪轻)肖某集资诈骗案。曾任肖某等涉嫌集资诈骗案中的辩护律师,该案涉案金额2.3亿,案情复杂(涉案公司就有六家),受害人1000多人,受害人对公检法施以重压,给该案造成巨大的辩护困难,且肖某与共犯赵某均为主犯,无任何退赔退赃可能,辩护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夜以继日分析案情,寻找辩护突破点,前后二十几次会见,且与公检法机关保持有效沟通,帮助公检法缓解群众施压,及时提交肖某罪轻的法律意见,为肖某争取到其非常满意的公正的判决结果;
9、(罪轻)刘某诈骗案,我任刘某涉嫌诈骗案的辩护律师,该案刘某被认定为首要分子,受害人分布全国,辩护律师协助家属积极寻找受害人,尽可能多的联系到受害人,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为后期刘某的量刑争取了最大的减刑空间;
在民商事诉讼上:
在公司治理、股权纠纷、商品房买卖、民间借贷、婚姻家事及劳动争议等领域有扎实专业功底和实践经验,秉着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极具耐心与委托人保持有效沟通,对案件并非来者不拒,而是为当事人真正提供价值,永远走在时间前面,尽早进行诉前或诉讼保全,组织或搜集证据或其他有利于保护委托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整个诉讼过程中与承办法官及时沟通,并随时向委托人进行案件进程反馈。
2016年获得湖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李双双,女,湖南益阳人,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刑事辩护有专业功底及丰富实务经验。
部分成功案例(均以化名):
李双双律师从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承办案件,无论难易程度,都是全力以赴,从接案开始,无论是案件的沟通还是专业文书的书写,或是对全案的梳理探讨,都会贯穿案件始终。在案件沟通上,我们反复会见嫌疑人充分了解案情,及时有效的与承办人当面进行案件专业上的沟通。在文书书写上,我们第一时间进行海量检索,从检查文书到裁判文书,从承办检、法院到全国检、法院,任一文书都不放过。每一个成功案件的背后都是律师花费的大量时间和精力。
1、(不起诉)张某挪用资金案。张某系某公司控股股东,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2017年,为了扩大生产,张某先后从某公司周转资金900余万元至其控股的另一公司。到了2020年案发,尚有400余万元没有归还。2020年,某公司其他股东向公安机关举报张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我们介入后,先通过与其他股东谈判,归还其他400万元,取得了谅解,张某被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我们以张某已归还挪用的资金,取得了其他股东谅解,且其系民营企业家为由,请求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后检察机关对张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不起诉)赵某串通投标案。赵某与他人串通投标。审查起诉期间,我们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提出赵某应当为从犯而非主犯的观点,被检察机关采信,后检察院依法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3、(缓刑)赵某诈骗案。赵某在网上宣称自己有“潮鞋”出售,骗取受害人胡某21万元用于消费,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庭审时,我提出其系初犯、已退赃退赔、取得受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辩护观点。2021年3月,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
4、(缓刑) 林某高利转贷案。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合同,从银行贷款2000万元,高利转贷给某建筑公司,非法获利200万元,被公安机关以高利转贷罪立案侦查。庭审中,我提出林某系初犯、偶犯,已全部退赃,系民营企业家,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轻从宽判处。法院采信了该辩护观点,2021年5月,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
5、(缓刑) 刘某聚众斗殴案,任刘某涉嫌聚众斗殴案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析案卷材料,最早发现并向法院提出了证据中的各个质疑,最后在庭审质证环节,多个证据不被采纳,最后为刘某争取到了缓刑。
6、(轻罪:组织卖淫改为容留卖淫)李某组织卖淫案。李某因与他人合伙开足浴店并提供性服务,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组织卖淫罪,建议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次开庭时,适用简易程序,另三个同案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李某对事实表示异议,法院宣布休庭。休庭后,李某家属找到我作其辩护人。我们阅卷后认为该足浴店确实存在提供性服务的犯罪行为,但足浴店没有对卖淫女进行管理、控制,不属于组织卖淫,而属于为卖淫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的容留卖淫。第二次开庭后,法院采信了我的辩护意见,对李某以容留卖淫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7、(罪轻)刘某恶势力团伙案。刘某长期从事高利放贷行为,多次采取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逼债,被公安机关作为“恶势力”团伙首犯网上追逃。其家属在咨询我时,我建议其家属劝刘某投案自首,并力争受害人谅解。庭审时,我提出刘某系投案自首、已取得全部受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辩护观点,得到法院采信,2020年9月,刘某虽然被数罪并罚,但仍被依法从轻、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8、(罪轻)肖某集资诈骗案。曾任肖某等涉嫌集资诈骗案中的辩护律师,该案涉案金额2.3亿,案情复杂(涉案公司就有六家),受害人1000多人,受害人对公检法施以重压,给该案造成巨大的辩护困难,且肖某与共犯赵某均为主犯,无任何退赔退赃可能,辩护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夜以继日分析案情,寻找辩护突破点,前后二十几次会见,且与公检法机关保持有效沟通,帮助公检法缓解群众施压,及时提交肖某罪轻的法律意见,为肖某争取到其非常满意的公正的判决结果;
9、(罪轻)刘某诈骗案,我任刘某涉嫌诈骗案的辩护律师,该案刘某被认定为首要分子,受害人分布全国,辩护律师协助家属积极寻找受害人,尽可能多的联系到受害人,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为后期刘某的量刑争取了最大的减刑空间;
在民商事诉讼上:
在公司治理、股权纠纷、商品房买卖、民间借贷、婚姻家事及劳动争议等领域有扎实专业功底和实践经验,秉着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极具耐心与委托人保持有效沟通,对案件并非来者不拒,而是为当事人真正提供价值,永远走在时间前面,尽早进行诉前或诉讼保全,组织或搜集证据或其他有利于保护委托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整个诉讼过程中与承办法官及时沟通,并随时向委托人进行案件进程反馈。
2016年获得湖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