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付生,男,湖南祁东人,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高级律师。早年当过教师、记者,后在某省会市公安局工作18年,担任过该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兼直属分局副局长)、案件审核委员会委员。现为天地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沙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长沙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第八届湖南省公安厅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南投资(000548)独立董事。同时受聘担任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等单位法律顾问。
成功案例
周付生律师从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近几来成功办理刑事案件61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其中,无罪25件(含不立案、撤案、终止侦查、不诉、免刑),缓刑10件,从轻判处15件,成功代理刑事控告11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十多亿元。
部分成功案例:(涉及的当事人、单位均为化名)
一、无罪案例(25件)
1、黄某虚假诉讼案。2016年,黄某与A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约定黄某交付3000万元保证金,A公司将名下土地40亩通过招拍挂方式转让给黄某,黄某以兜底价1.72亿元受让,超过1.72亿元,黄某可以不要,溢价款归黄某所有。合同签订后,2017年,土地市场发生变化,在招拍挂中,该土地被B公司以4亿多元摘牌。按照合同约定,溢价款3亿多元应当归黄某所有。但A公司收到土地转让款后,并没有依约将溢价款3亿余元支付给黄某。黄某遂起诉A公司,法院开庭审理后,黄某与A公司达成调解,由A公司补偿黄某8000万元。执行阶段,A公司再次违约,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内容,黄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期间,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何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与黄某恶意串通,虚假诉讼,骗取A公司财物。
公安机关受案调查期间,我们接受黄某委托辩护。期间,黄某向律师详细介绍了与A公司合作、诉讼、调解、执行经过,并提交了相关资料。黄某起诉某公司,要求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8000万元,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结案。执行阶段,某公司反悔,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黄某虚假诉讼,侵吞该公司财产。我们核实了黄某提供的证据后,认为黄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被采信。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后,维持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此案不仅确保了黄某的人身自由,且为黄某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1亿元。
2、林某职务侵占案。陈某(男)、林某(女)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后二人协议离婚,公司由陈某控制。陈某接手公司后,向公安机关举报林某涉嫌职务侵占公司1000多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我们接受委托,认为林某与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不涉嫌职务侵占罪,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法律意见。后公安机关撤销了对林某的刑事立案。
3、某公司重大责任事故案。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我们提出该公司安全、消防制度健全,管理监督到位,失火原因系意外,该公司没有责任的法律意见,公安机关经调查后采信了该辩护意见,依法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4、古某虚假诉讼案。民营企业家古某因其代理人捏造律师费提起虚假诉讼,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其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配合、民营企业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信。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诉决定。
5、陈某危险驾驶案。陈某与朋友聚会饮酒至凌晨2点,上车后休息至凌晨7点,驾车回家途中因感劳累将车停在道路中间睡觉,被交警查获,酒精测试180mg/100ml。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庭审中,我提出:陈某系初犯、偶犯,其系酒后休息五个小时后再驾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认罪认罚,且系民营企业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轻从宽判处。该辩护观点被人民法院采信,后陈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6、涂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涂某因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00多万元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侦查阶段,我们成功为涂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有400多万元系被索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认定为行贿款。且涂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已取得受害单位谅解,涂某系民营企业家可以依法从轻处理等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信。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诉决定。
7、熊某诈骗案。受害人A某亲属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熊某自称系该公安机关领导司机,收取A某16万元“了难费”。后A某亲属被判刑,遂要求熊某退款,熊某不退,A某向公安机关举报熊某诈骗,公安机关以熊某涉嫌诈骗罪对其刑事拘留。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熊某将收取的资金部分用于了“了难”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观点,被检察院采信。2020年8月,检察机关依法对熊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8、李某诬告陷害案。李某系某公司财务人员,某公司在控告该公司员工张某涉嫌挪用资金案时,要求李某补填了一张财务收据提交公安机关作为证据,后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审查批捕阶段,我们成功为李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李某没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观点,被检察院采信。后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9、张某诈骗案。张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侦查阶段,我们成功为张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观点,被采信。后检察机关对张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10、谢某诈骗案。谢某因涉嫌参与医疗诈骗7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审查批捕阶段,我们成功为谢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谢某不明知医疗机构给客户注射的药物为假药,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的辩护观点,被检察院采信。后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11、贺某诈骗案。贺某因涉嫌诈骗他人1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贺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履行了与所谓“受害人”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贺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12、梁某组织卖淫案。梁某因参股的足浴店存在技师提供“口淫”性服务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查处,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梁某不明知该足浴店存在“口淫”行为,没有参与该足浴店经营管理,且提供“口淫”服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性行为”在理论和实务上均存在争议。最后,检察机关采信了我的辩护观点,依法对梁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13、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宋某系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其利用职务之便,结算工程款项时,收受施工方好处费15万元,后宋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我们促成了某上市公司对宋某的谅解,并提出宋某系企业高管,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宋某决定不起诉。
14、邓某串通投标案。邓某与他人串通投标,公安机关认定邓某为主犯。审查起诉期间,我们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提出邓某应当为从犯而非主犯的观点,被检察机关采信,后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邓某不起诉。
15、于某挪用资金案。于某系某公司控股股东,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2017年,为了扩大生产,于某先后从某公司周转资金900余万元至其控股的另一公司。到了2000年,于某先后归还了500余万元至某公司,尚有400余万元没有归还。2020年,某公司其他股东向公安机关举报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于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我们介入后,先通过与其他股东谈判,归还其他400万元,取得了谅解,于某被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我们以于某已归还挪用的资金,取得了其他股东谅解,且其系民营企业家为由,请求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后检察机关对于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16、谭某故意伤害案。谭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日因工作纠纷与该公司员工陈某发生互殴,致陈某耳膜穿孔,构成轻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我们介入辩护。经仔细了解情况,研判案情,我们建议谭某与受害人陈某达成刑事和解并投案自首。谭某采纳了我们的建议,与陈某达成刑事和解后投案自首,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谭某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
17、杨某涉嫌敲诈勒索案。知名企业家杨某被其原合作伙伴举报参与敲诈勒索400余万元。我们了解情况后,认为杨某既没有参与敲诈勒索的共谋,也没有从中获利,不构成敲诈勒索的共犯。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杨某不予立案。
18、黎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黎某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00多万元被移送审查起诉。我们提交法律意见,认为黎某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被索贿,依法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后检察机关对黎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9、某汽车制造企业生产伪劣产品案。某知名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载货卡车车厢因整备质量超重,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该企业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数亿元。审查起诉期间,我们认为该企业生产的车厢虽然质量超过了其在工信部备案数,但性能更好,更适应湖南本省装载需要,并非不合格产品,后检察机关未对该企业移送起诉。
20、石某伪造印章、侵犯商业秘密案。石某从A企业辞职后,与朋友合伙经营了一家与A企业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公司,并积极联系原来的客户资源,且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采取扫描、彩印的方式,使用了与A企业一样的印章。后A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石某涉嫌伪造印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我们建议石某与A企业达成和解。达成和解后,A企业向公安机关撤回了报案,石某也因情节轻微、投案自首、达成和解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21、傅某诈骗案。傅某系某高新技术企业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在读博士。2021年底,傅某等十余人在北京开“区块链”研讨会,会议结束后,傅某等人被某省某县公安局以涉嫌“丁某被诈骗2.5万元”为由带至某县一招待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我们作为辩护律师,先向办案单位申请了会见,再向办案单位申请取保候审,提出:一是傅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任何往来;二是傅某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三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傅某直接或间接从被害人处非法获取了财物;四是傅某通过互联网购买、出售虚拟货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022年12月10日,办案单位采信我们意见,对傅某取保候审。2023年3月8日,某县公安局以“经查明,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终止对傅某的侦查,并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
22、么某违法发放贷款案。么某系某银行支行副行长,在明知贷款人A公司虚构贷款用途的情况下,隐瞒分行负责审核审批的部门及负责人,帮助A公司骗取银行贷款上亿元。后公安机关以A公司涉嫌骗取银行贷款罪、么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侦查,并对A公司负责人及么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侦查期间,我们提出:一是建议A公司向银行提供了新的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的抵押物;二是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认为么某的行为应定性为骗取银行贷款罪的共犯,而不应当定性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三是鉴于A公司已经提供新的足以覆盖债务的抵押物,其骗贷行为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一条的规定,A公司及么某的骗贷行为不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请求公安机关终止对么某的侦查。后公安机关采信我们的意见,以么某的行为“不够刑事处罚”为由,决定对么某终止侦查,并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
23、宿某职务侵占案。宿某与任某、李某等八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A,宿某系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占股51%。其他七位合伙人推举宿某为一致行动人,宿某对合伙企业A作出的所有决定,代表所有合伙人的意思,不需要召开合伙人会议。合伙企业A在企业B中占股39%,宿某在企业B中占股5%,企业C在企业B中占股56%,宿某带领合伙企业A中的其他合伙人负责企业B的经营管理。企业B每月除了按39%的股份比例向合伙企业A分配利润外,还将利润的20%作为运营团队激励奖金,支付至合伙企业A的账户,由宿某负责分配。2021年至2022年,宿某个人从合伙企业A中支取股份分红款及运营管理激励款共计1000余万元。2022年下半年,合伙企业A合伙人李某等人公安机关报案,称宿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合伙企业A财物1000余万元。
我们撰写了法律意见,提出:一是宿某系合伙企业A执行事务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授权可以自行处理合伙企业A的事务,其从合伙企业分配、支取资金,不需要召开合伙人会议;二是宿某支取的1000余万元,系自己应得的分红款和运营激励款,并非合伙企业A财物;三是李某等人报案的目的是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请求公安机关不要立案。2023年7月,公安机关采信了我们的意见,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了不予受案的决定。
24、舒某虚假诉讼案。舒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至2019年间,舒某先后借给A公司资金3000万元,约定月息2%,A公司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法定代表人张某个人提供保证担保,还款期限为2020年4月,到期后,A公司没有偿还借款本息。2022年,舒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达成一致,由A公司、张某向王某等三人借款,偿还A公司欠舒某的债务。后王某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张某偿还借款本息,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等人胜诉。二审期间,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舒某等人虚构债权债务,涉嫌虚假诉讼罪。公安机关初查后,发现王某等人借给A公司的资金确实来源于舒某,遂以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我们接受委托后,经核实材料、分析,撰写了《请求撤销对舒某等人立案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债权债务类的虚假诉讼,必须是捏造债权债务提起诉讼的行为才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中:一是舒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非捏造;二是王某等人与A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承继于舒某,A公司的债权人虽然由舒某变成了王某等人,但债权债务总金额并没有发生变化,该债权债务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并非凭空捏造。因此,我们认为舒某等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后公安机关经征求检察、法院的意见后,采信了我们的意见,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出具了《撤案决定书》。
25、烨某重大责任事故案。2020年12月29日,湖南境内某高速路段发生连环交通事故,造成9死14伤。某州公安局依据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某支队某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路段前管理处养护工程科科长烨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我们代理辩护后,根据本案的事故认定责任证据存在的问题、结合事故路段的安全技术标准以及烨某本人的履职情况,认为交警支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合法性、客观刑方面存在问题,不能作为处理事故的证据,应依据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且事发路段当时的技术标准符合规范要求,能够满足安全通行的需要,同时烨某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没有违规生产、作业行为。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烨某无罪的法律意见,被检查机关采信。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二、缓刑案例(10件)
1、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李某在某门店担任会计,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多万元(票面金额),门店收取票面金额3%的开票费。后李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庭审中,我提出李某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应当依法从轻判处的辩护观点。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
2、禹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案。禹某因为他人伪造资质证书,被公安机关以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罪刑拘。庭审中,我们提出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较轻的辩护观点,后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3、张某诈骗案。张某在网上宣称自己有“潮鞋”出售,骗取受害人胡某21万元用于消费,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庭审时,我提出其系初犯、已退赃退赔、取得受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辩护观点。后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
4、院某高利转贷案。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合同,从银行贷款2000万元,高利转贷给某建筑公司,非法获利200万元,被公安机关以高利转贷罪立案侦查。庭审中,我提出院某系初犯、偶犯,已全部退赃,系民营企业家,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轻从宽判处。法院采信了该辩护观点,依法判处院某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
5、文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文某系某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了承揽业务,向某上市公司部门负责人行贿2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庭审中,我们提出文某系初犯、已经取得谅解、自愿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后法院对文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6、庄某开设赌场案。庄某在酒店中租赁客房,摆了五个麻将桌,邀集他人参与赌博,每四个小时人均收取100元的人头费,期间提供一餐饭和茶水、槟榔。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我们在审查批捕阶段作为辩护人介入后,认为庄某涉嫌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被检察机关采信,决定对庄某不予批捕,后庄某被法院宣告缓刑。
7、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李某在某公司任职经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多万元,个人违法所得200多万元。审查起诉期间,我们动员其家属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劝其认罪认罚。最后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8、雷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20年,雷某在担任A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负责某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承建商贿赂款50余万元,为承建商在工程结算、工程建设方面谋取利益。后雷某投案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审查起诉期间,我们建议雷某认罪认罚,庭审期间,我们建议雷某主动缴纳罚金。后雷某被依法判处缓刑。
9、贺某危险驾驶案。贺某与朋友聚餐喝酒后拟回家,叫代驾将自己送回所住小区。因要到小区内菜鸟驿站取快递,遂要代驾司机将车停在菜鸟驿站附近,并要代驾司机先行离开。贺某取完快递后,自己开车在小区内道路向自家停车位行驶,行驶不到20米,反光镜挂倒一老人,致其股骨骨折,构成轻伤。经检测,贺某酒精含量达到220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期间,贺某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拘役四个月。庭审时,我们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贺某酒后叫了代驾,主观恶性较小;二是在小区内醉驾,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道路”有争议,案件有一定特殊性;三是贺某已经赔偿了事故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四是贺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家中有患有重大疾病的病人和未成小孩需要其照顾,请求对其依法从轻从宽判处,适用缓刑。最后,人民法院采信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处贺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
10、荪某走私毒品案。荪某系民营企业家,2022年从境外购置一瓶药水放在家中冰箱内储存。某海关缉私局根据线索发现该瓶药水可能含有毒品成分,决定调查核实并于2023年3月某日凌晨六点,进入荪某家中。荪某见到海关缉私局民警后,意识到从境外购买的药水存在问题,遂主动将药水交给了缉私民警,并随民警到某公安机关。后该瓶药水中经检测含有微量“精麻类毒品”成分。海关缉私局立案后,通知荪某到公安机关,荪某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建议对荪某拘役2个月。庭审前,我们通过庭前会议,指出了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庭审中,我们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荪某主观上不明知从境外购买的药水中含有毒品成分;二是荪某主动上缴案涉药水,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属于“自首”;三是荪某认罪认罚,且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四是荪某系优秀民营企业家,如被判处羁押刑,将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我们请求人民法院对荪某依法从轻从宽判处,适用缓刑。后人民法院采信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荪某判处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
三、从轻案例(15件)
1、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某地级市市委书记唐某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被立案。我们在辩护时,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取得了令其本人、家属满意的判决效果。
2、解某受贿案。某区区长解某受贿案,我们提出了解某诸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被法院采信。
3、杨某故意杀人案。杨某因一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罪,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提出杨某既非聚众斗殴组织者,也非直接致人死亡者,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后某中级人民法院采信该辩护观点,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
4、盘某组织卖淫案。盘某因与他人合伙开足浴店并提供性服务,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组织卖淫罪,建议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次开庭时,适用简易程序,另三个同案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盘某对事实表示异议,法院宣布休庭。休庭后,盘某家属找到我们作其辩护人。我们阅卷后认为该足浴店确实存在提供性服务的犯罪行为,但足浴店没有对卖淫女进行管理、控制,不属于组织卖淫,而属于为卖淫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的容留卖淫。第二次开庭后,法院采信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盘某以容留卖淫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5、房某寻衅滋事案。房某长期从事高利放贷行为,多次采取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逼债,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其家属在咨询我们时,我们建议其家属劝房某投案自首,并力争受害人谅解。庭审时,我们提出房某系投案自首、已取得全部受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辩护观点,得到法院采信,后房某虽犯四罪,但仍被依法从轻、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6、林某敲诈勒索案。林某因涉嫌敲诈勒索600多万元及其他罪名被移送审查起诉。如敲诈勒索罪名成立,则单敲诈勒索罪即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在阅卷后认为林某的该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而应定性为强迫交易,而强迫交易罪的最高刑期为七年。后检察机关采信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将林某的该行为定性为强迫交易,量刑建议也做了相应调整。
7、张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张某系某新风机公司负责人,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系以侵犯商业秘密为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提出抗诉。我们搜集了某新风机公司的销售记录、财务报表等资料,以大量客观证据证明某新风机公司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不到50%,张某及某新风机公司不应认定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业。后二审法院采信了我的辩护观点,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8、周某行贿案。我们提出周某是单位行贿而不是个人行贿的观点,被法院采信,周某得以从轻判处。
9、龙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在二审期间促成被害人对龙某表示谅解,龙某刑期由12年改判为9年。
10、曹某诈骗案。曹某参与“套路贷”诈骗,庭审中,我们提出其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后曹某被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1、张某销售伪劣产品、抢劫案。张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抢劫被立案侦查。庭审时,我们认为其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抢劫案中系从犯的观点,得到法院采信,张某依法得以从轻判处。
12、刘某组织卖淫案。刘某系组织十余妇女卖淫犯罪团伙主犯,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辩护后,认为其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后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半。
13、夏某协助组织卖淫案。某五星级酒店管理公司负责人在酒店桑拿部组织卖淫,非法获利1000多万元,夏某系该酒店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一审判决认定夏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我们在二审辩护中提出:夏某协助组织卖淫个人非法获利没有超过50万元,一审将酒店从卖淫中的非法获利1000万元认定为夏某个人协助组织卖淫的非法获利错误,故一审认定夏某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错误。二审采信了辩护人的观点,改判夏某有期徒刑三年。
14、彭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彭某系泰国某传销组织成员,直接、间接发展下线11万余人。我们辩护时提出:一、彭某在传销组织中层级较低;二、彭某系由受害者演变成犯罪嫌疑人;三、彭某违法所得全部用于购买传销“虚拟货币”,并被“套牢”,没有非法获利;四、彭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最后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5、肖某恶势力组织、组织卖淫案。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3年底,肖某经营某娱乐城期间,纠集、指示安保人员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组织犯罪;2016年至2021年期间,为吸引顾客,提高娱乐城营业收入,肖某招聘年轻女性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以及卖淫活动,期间还存在其他犯罪事实,构成组织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寻衅滋事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窝藏罪等多项罪名。经我们充分研究案卷,会见被告人,深入了解案情后,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本案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程序违法并且办案民警存在刑讯逼供嫌疑;肖某等人不具有恶势力组织特性;肖某等人没有实施为帮助他人逃匿而另行提供隐藏处所或者提供用于逃匿所用财务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窝藏罪。以上辩护意见得到法官采信,肖某被非法取证的讯问笔录及自述材料被成功排除,并依法纠正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窝藏罪和恶势力组织罪,使被告人得到了公正的判决。
四、刑事控告案例(11件)
1、某房地产公司被挪用资金。我们代理某公司报案,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该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6亿元。
2、某混凝土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挪用资金案。我们代理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立案侦查后,依法对陈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该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
3、唐某等人涉黑恶案。王某因借高利贷4000多万元,偿还6000多万元本息之后,仍被债权人唐某等人采取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虚假诉讼等手段要求偿还4000多万元。我们代理王某报案后,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处了以唐某为首的 “恶势力团伙”,王某欠唐某的非法债务得以免除。
4、杨某职务侵占案。某建筑企业业务员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与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侵吞公司销售款100多万元用于购房。我们代理该建筑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了杨某刑事责任,挽回了100多万元损失。
5、某信息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破坏案。某上市公司向某公安机关举报该公司前副总经理杜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杜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达不到立案条件,且该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决定不予立案。后该上市公司委托我们代理报案。我审核全部报案材料后,认为杜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该公安机关依法有管辖权,遂重新收集证据、整理资料、撰写报案材料后再次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杜某立案侦查。
6、代理举报卢某虚假诉讼案,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代理举报谢某虚假诉讼案,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代理举报某货运公司诈骗案。某上市公司与某货运公司签订了长期货运合同,根据货物重量计费。后货运公司通过修改货运单据重量等方式骗取某上市公司运费100多万元。我们代理上市公司报案后,追回了该100多万元损失。
9、代理诸某举报被敲诈勒索案。江某等人长期以来通过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方式侵占他人财物,后采取非法拘禁诸某丈夫的方式成功勒索诸某200万元,并意图侵占诸某价值数千万元的资产。诸某报案后因江某等人手段隐蔽,公安机关一直没有取得关键证据。我们代理报案后,仔细梳理案情,指导诸某收集 、固定证据,代为撰写报案材料、整理报案资料,最终江某犯罪团伙被公安机关一网打尽。
10、代理举报某建筑公司被合同诈骗案。某建筑公司挂靠项目经理黄某,利用项目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材料代采购合同,骗取建筑公司材料采购款1000多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我们代理报案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挽回了建筑公司损失。
11、代理举报A公司印章被伪造案。A公司系B公司股东,占股51%。2022年,B公司另一股东杨某伪造A公司印章及股东会会议决定,将A公司在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A公司发现后,委托我们代理报案。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建议A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取了伪造印章用印原件,然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了鉴定;二是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三是撰写提交了报案材料;四是及时了解办案进度,配合办案工作。2023年6月,公安机关对A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
社会任职
2018年,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9年3月,获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并任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9年4月,担任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22年至2027年,担任长沙市公安局法律顾问;
2022年6月,担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团体标准起草人;
2023年3月,任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
2023年12月,担任长沙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长沙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2024年1月,受聘为第八届湖南省公安厅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
个人荣誉
2018年,荣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发展之星”;
2019年,荣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精诚合作奖”;
2020年,荣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业绩先锋奖”、“业务成果奖”;
2021年,荣获中共湖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优秀共产党员”,湖南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2022年被授予中共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党委“党员标兵律师”称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讲师”。
1999年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律系,获硕士学位
周付生,男,湖南祁东人,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高级律师。早年当过教师、记者,后在某省会市公安局工作18年,担任过该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兼直属分局副局长)、案件审核委员会委员。现为天地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沙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长沙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第八届湖南省公安厅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南投资(000548)独立董事。同时受聘担任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等单位法律顾问。
成功案例
周付生律师从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近几来成功办理刑事案件61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其中,无罪25件(含不立案、撤案、终止侦查、不诉、免刑),缓刑10件,从轻判处15件,成功代理刑事控告11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十多亿元。
部分成功案例:(涉及的当事人、单位均为化名)
一、无罪案例(25件)
1、黄某虚假诉讼案。2016年,黄某与A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约定黄某交付3000万元保证金,A公司将名下土地40亩通过招拍挂方式转让给黄某,黄某以兜底价1.72亿元受让,超过1.72亿元,黄某可以不要,溢价款归黄某所有。合同签订后,2017年,土地市场发生变化,在招拍挂中,该土地被B公司以4亿多元摘牌。按照合同约定,溢价款3亿多元应当归黄某所有。但A公司收到土地转让款后,并没有依约将溢价款3亿余元支付给黄某。黄某遂起诉A公司,法院开庭审理后,黄某与A公司达成调解,由A公司补偿黄某8000万元。执行阶段,A公司再次违约,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内容,黄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期间,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何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与黄某恶意串通,虚假诉讼,骗取A公司财物。
公安机关受案调查期间,我们接受黄某委托辩护。期间,黄某向律师详细介绍了与A公司合作、诉讼、调解、执行经过,并提交了相关资料。黄某起诉某公司,要求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8000万元,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结案。执行阶段,某公司反悔,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黄某虚假诉讼,侵吞该公司财产。我们核实了黄某提供的证据后,认为黄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被采信。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后,维持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此案不仅确保了黄某的人身自由,且为黄某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1亿元。
2、林某职务侵占案。陈某(男)、林某(女)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后二人协议离婚,公司由陈某控制。陈某接手公司后,向公安机关举报林某涉嫌职务侵占公司1000多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我们接受委托,认为林某与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不涉嫌职务侵占罪,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法律意见。后公安机关撤销了对林某的刑事立案。
3、某公司重大责任事故案。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我们提出该公司安全、消防制度健全,管理监督到位,失火原因系意外,该公司没有责任的法律意见,公安机关经调查后采信了该辩护意见,依法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4、古某虚假诉讼案。民营企业家古某因其代理人捏造律师费提起虚假诉讼,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其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配合、民营企业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信。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诉决定。
5、陈某危险驾驶案。陈某与朋友聚会饮酒至凌晨2点,上车后休息至凌晨7点,驾车回家途中因感劳累将车停在道路中间睡觉,被交警查获,酒精测试180mg/100ml。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庭审中,我提出:陈某系初犯、偶犯,其系酒后休息五个小时后再驾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认罪认罚,且系民营企业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轻从宽判处。该辩护观点被人民法院采信,后陈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6、涂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涂某因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00多万元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侦查阶段,我们成功为涂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有400多万元系被索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认定为行贿款。且涂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已取得受害单位谅解,涂某系民营企业家可以依法从轻处理等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信。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诉决定。
7、熊某诈骗案。受害人A某亲属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熊某自称系该公安机关领导司机,收取A某16万元“了难费”。后A某亲属被判刑,遂要求熊某退款,熊某不退,A某向公安机关举报熊某诈骗,公安机关以熊某涉嫌诈骗罪对其刑事拘留。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熊某将收取的资金部分用于了“了难”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观点,被检察院采信。2020年8月,检察机关依法对熊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8、李某诬告陷害案。李某系某公司财务人员,某公司在控告该公司员工张某涉嫌挪用资金案时,要求李某补填了一张财务收据提交公安机关作为证据,后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审查批捕阶段,我们成功为李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李某没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观点,被检察院采信。后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9、张某诈骗案。张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侦查阶段,我们成功为张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观点,被采信。后检察机关对张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10、谢某诈骗案。谢某因涉嫌参与医疗诈骗7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审查批捕阶段,我们成功为谢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谢某不明知医疗机构给客户注射的药物为假药,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的辩护观点,被检察院采信。后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11、贺某诈骗案。贺某因涉嫌诈骗他人1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贺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履行了与所谓“受害人”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贺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12、梁某组织卖淫案。梁某因参股的足浴店存在技师提供“口淫”性服务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查处,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梁某不明知该足浴店存在“口淫”行为,没有参与该足浴店经营管理,且提供“口淫”服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性行为”在理论和实务上均存在争议。最后,检察机关采信了我的辩护观点,依法对梁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13、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宋某系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其利用职务之便,结算工程款项时,收受施工方好处费15万元,后宋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我们促成了某上市公司对宋某的谅解,并提出宋某系企业高管,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宋某决定不起诉。
14、邓某串通投标案。邓某与他人串通投标,公安机关认定邓某为主犯。审查起诉期间,我们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提出邓某应当为从犯而非主犯的观点,被检察机关采信,后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邓某不起诉。
15、于某挪用资金案。于某系某公司控股股东,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2017年,为了扩大生产,于某先后从某公司周转资金900余万元至其控股的另一公司。到了2000年,于某先后归还了500余万元至某公司,尚有400余万元没有归还。2020年,某公司其他股东向公安机关举报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于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我们介入后,先通过与其他股东谈判,归还其他400万元,取得了谅解,于某被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我们以于某已归还挪用的资金,取得了其他股东谅解,且其系民营企业家为由,请求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后检察机关对于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16、谭某故意伤害案。谭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日因工作纠纷与该公司员工陈某发生互殴,致陈某耳膜穿孔,构成轻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我们介入辩护。经仔细了解情况,研判案情,我们建议谭某与受害人陈某达成刑事和解并投案自首。谭某采纳了我们的建议,与陈某达成刑事和解后投案自首,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谭某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
17、杨某涉嫌敲诈勒索案。知名企业家杨某被其原合作伙伴举报参与敲诈勒索400余万元。我们了解情况后,认为杨某既没有参与敲诈勒索的共谋,也没有从中获利,不构成敲诈勒索的共犯。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杨某不予立案。
18、黎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黎某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00多万元被移送审查起诉。我们提交法律意见,认为黎某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被索贿,依法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后检察机关对黎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9、某汽车制造企业生产伪劣产品案。某知名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载货卡车车厢因整备质量超重,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该企业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数亿元。审查起诉期间,我们认为该企业生产的车厢虽然质量超过了其在工信部备案数,但性能更好,更适应湖南本省装载需要,并非不合格产品,后检察机关未对该企业移送起诉。
20、石某伪造印章、侵犯商业秘密案。石某从A企业辞职后,与朋友合伙经营了一家与A企业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公司,并积极联系原来的客户资源,且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采取扫描、彩印的方式,使用了与A企业一样的印章。后A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石某涉嫌伪造印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我们建议石某与A企业达成和解。达成和解后,A企业向公安机关撤回了报案,石某也因情节轻微、投案自首、达成和解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21、傅某诈骗案。傅某系某高新技术企业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在读博士。2021年底,傅某等十余人在北京开“区块链”研讨会,会议结束后,傅某等人被某省某县公安局以涉嫌“丁某被诈骗2.5万元”为由带至某县一招待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我们作为辩护律师,先向办案单位申请了会见,再向办案单位申请取保候审,提出:一是傅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任何往来;二是傅某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三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傅某直接或间接从被害人处非法获取了财物;四是傅某通过互联网购买、出售虚拟货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022年12月10日,办案单位采信我们意见,对傅某取保候审。2023年3月8日,某县公安局以“经查明,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终止对傅某的侦查,并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
22、么某违法发放贷款案。么某系某银行支行副行长,在明知贷款人A公司虚构贷款用途的情况下,隐瞒分行负责审核审批的部门及负责人,帮助A公司骗取银行贷款上亿元。后公安机关以A公司涉嫌骗取银行贷款罪、么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侦查,并对A公司负责人及么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侦查期间,我们提出:一是建议A公司向银行提供了新的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的抵押物;二是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认为么某的行为应定性为骗取银行贷款罪的共犯,而不应当定性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三是鉴于A公司已经提供新的足以覆盖债务的抵押物,其骗贷行为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一条的规定,A公司及么某的骗贷行为不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请求公安机关终止对么某的侦查。后公安机关采信我们的意见,以么某的行为“不够刑事处罚”为由,决定对么某终止侦查,并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
23、宿某职务侵占案。宿某与任某、李某等八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A,宿某系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占股51%。其他七位合伙人推举宿某为一致行动人,宿某对合伙企业A作出的所有决定,代表所有合伙人的意思,不需要召开合伙人会议。合伙企业A在企业B中占股39%,宿某在企业B中占股5%,企业C在企业B中占股56%,宿某带领合伙企业A中的其他合伙人负责企业B的经营管理。企业B每月除了按39%的股份比例向合伙企业A分配利润外,还将利润的20%作为运营团队激励奖金,支付至合伙企业A的账户,由宿某负责分配。2021年至2022年,宿某个人从合伙企业A中支取股份分红款及运营管理激励款共计1000余万元。2022年下半年,合伙企业A合伙人李某等人公安机关报案,称宿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合伙企业A财物1000余万元。
我们撰写了法律意见,提出:一是宿某系合伙企业A执行事务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授权可以自行处理合伙企业A的事务,其从合伙企业分配、支取资金,不需要召开合伙人会议;二是宿某支取的1000余万元,系自己应得的分红款和运营激励款,并非合伙企业A财物;三是李某等人报案的目的是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请求公安机关不要立案。2023年7月,公安机关采信了我们的意见,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了不予受案的决定。
24、舒某虚假诉讼案。舒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至2019年间,舒某先后借给A公司资金3000万元,约定月息2%,A公司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法定代表人张某个人提供保证担保,还款期限为2020年4月,到期后,A公司没有偿还借款本息。2022年,舒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达成一致,由A公司、张某向王某等三人借款,偿还A公司欠舒某的债务。后王某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张某偿还借款本息,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等人胜诉。二审期间,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舒某等人虚构债权债务,涉嫌虚假诉讼罪。公安机关初查后,发现王某等人借给A公司的资金确实来源于舒某,遂以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我们接受委托后,经核实材料、分析,撰写了《请求撤销对舒某等人立案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债权债务类的虚假诉讼,必须是捏造债权债务提起诉讼的行为才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中:一是舒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非捏造;二是王某等人与A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承继于舒某,A公司的债权人虽然由舒某变成了王某等人,但债权债务总金额并没有发生变化,该债权债务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并非凭空捏造。因此,我们认为舒某等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后公安机关经征求检察、法院的意见后,采信了我们的意见,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出具了《撤案决定书》。
25、烨某重大责任事故案。2020年12月29日,湖南境内某高速路段发生连环交通事故,造成9死14伤。某州公安局依据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某支队某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路段前管理处养护工程科科长烨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我们代理辩护后,根据本案的事故认定责任证据存在的问题、结合事故路段的安全技术标准以及烨某本人的履职情况,认为交警支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合法性、客观刑方面存在问题,不能作为处理事故的证据,应依据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且事发路段当时的技术标准符合规范要求,能够满足安全通行的需要,同时烨某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没有违规生产、作业行为。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烨某无罪的法律意见,被检查机关采信。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二、缓刑案例(10件)
1、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李某在某门店担任会计,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多万元(票面金额),门店收取票面金额3%的开票费。后李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庭审中,我提出李某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应当依法从轻判处的辩护观点。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
2、禹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案。禹某因为他人伪造资质证书,被公安机关以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罪刑拘。庭审中,我们提出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较轻的辩护观点,后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3、张某诈骗案。张某在网上宣称自己有“潮鞋”出售,骗取受害人胡某21万元用于消费,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庭审时,我提出其系初犯、已退赃退赔、取得受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辩护观点。后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
4、院某高利转贷案。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合同,从银行贷款2000万元,高利转贷给某建筑公司,非法获利200万元,被公安机关以高利转贷罪立案侦查。庭审中,我提出院某系初犯、偶犯,已全部退赃,系民营企业家,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轻从宽判处。法院采信了该辩护观点,依法判处院某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
5、文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文某系某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了承揽业务,向某上市公司部门负责人行贿2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庭审中,我们提出文某系初犯、已经取得谅解、自愿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后法院对文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6、庄某开设赌场案。庄某在酒店中租赁客房,摆了五个麻将桌,邀集他人参与赌博,每四个小时人均收取100元的人头费,期间提供一餐饭和茶水、槟榔。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我们在审查批捕阶段作为辩护人介入后,认为庄某涉嫌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被检察机关采信,决定对庄某不予批捕,后庄某被法院宣告缓刑。
7、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李某在某公司任职经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多万元,个人违法所得200多万元。审查起诉期间,我们动员其家属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劝其认罪认罚。最后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8、雷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20年,雷某在担任A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负责某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承建商贿赂款50余万元,为承建商在工程结算、工程建设方面谋取利益。后雷某投案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审查起诉期间,我们建议雷某认罪认罚,庭审期间,我们建议雷某主动缴纳罚金。后雷某被依法判处缓刑。
9、贺某危险驾驶案。贺某与朋友聚餐喝酒后拟回家,叫代驾将自己送回所住小区。因要到小区内菜鸟驿站取快递,遂要代驾司机将车停在菜鸟驿站附近,并要代驾司机先行离开。贺某取完快递后,自己开车在小区内道路向自家停车位行驶,行驶不到20米,反光镜挂倒一老人,致其股骨骨折,构成轻伤。经检测,贺某酒精含量达到220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期间,贺某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拘役四个月。庭审时,我们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贺某酒后叫了代驾,主观恶性较小;二是在小区内醉驾,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道路”有争议,案件有一定特殊性;三是贺某已经赔偿了事故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四是贺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家中有患有重大疾病的病人和未成小孩需要其照顾,请求对其依法从轻从宽判处,适用缓刑。最后,人民法院采信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处贺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
10、荪某走私毒品案。荪某系民营企业家,2022年从境外购置一瓶药水放在家中冰箱内储存。某海关缉私局根据线索发现该瓶药水可能含有毒品成分,决定调查核实并于2023年3月某日凌晨六点,进入荪某家中。荪某见到海关缉私局民警后,意识到从境外购买的药水存在问题,遂主动将药水交给了缉私民警,并随民警到某公安机关。后该瓶药水中经检测含有微量“精麻类毒品”成分。海关缉私局立案后,通知荪某到公安机关,荪某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建议对荪某拘役2个月。庭审前,我们通过庭前会议,指出了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庭审中,我们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荪某主观上不明知从境外购买的药水中含有毒品成分;二是荪某主动上缴案涉药水,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属于“自首”;三是荪某认罪认罚,且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四是荪某系优秀民营企业家,如被判处羁押刑,将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我们请求人民法院对荪某依法从轻从宽判处,适用缓刑。后人民法院采信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荪某判处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
三、从轻案例(15件)
1、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某地级市市委书记唐某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被立案。我们在辩护时,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取得了令其本人、家属满意的判决效果。
2、解某受贿案。某区区长解某受贿案,我们提出了解某诸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被法院采信。
3、杨某故意杀人案。杨某因一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罪,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提出杨某既非聚众斗殴组织者,也非直接致人死亡者,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后某中级人民法院采信该辩护观点,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
4、盘某组织卖淫案。盘某因与他人合伙开足浴店并提供性服务,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组织卖淫罪,建议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次开庭时,适用简易程序,另三个同案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盘某对事实表示异议,法院宣布休庭。休庭后,盘某家属找到我们作其辩护人。我们阅卷后认为该足浴店确实存在提供性服务的犯罪行为,但足浴店没有对卖淫女进行管理、控制,不属于组织卖淫,而属于为卖淫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的容留卖淫。第二次开庭后,法院采信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盘某以容留卖淫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5、房某寻衅滋事案。房某长期从事高利放贷行为,多次采取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逼债,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其家属在咨询我们时,我们建议其家属劝房某投案自首,并力争受害人谅解。庭审时,我们提出房某系投案自首、已取得全部受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辩护观点,得到法院采信,后房某虽犯四罪,但仍被依法从轻、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6、林某敲诈勒索案。林某因涉嫌敲诈勒索600多万元及其他罪名被移送审查起诉。如敲诈勒索罪名成立,则单敲诈勒索罪即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在阅卷后认为林某的该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而应定性为强迫交易,而强迫交易罪的最高刑期为七年。后检察机关采信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将林某的该行为定性为强迫交易,量刑建议也做了相应调整。
7、张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张某系某新风机公司负责人,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系以侵犯商业秘密为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提出抗诉。我们搜集了某新风机公司的销售记录、财务报表等资料,以大量客观证据证明某新风机公司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不到50%,张某及某新风机公司不应认定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业。后二审法院采信了我的辩护观点,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8、周某行贿案。我们提出周某是单位行贿而不是个人行贿的观点,被法院采信,周某得以从轻判处。
9、龙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在二审期间促成被害人对龙某表示谅解,龙某刑期由12年改判为9年。
10、曹某诈骗案。曹某参与“套路贷”诈骗,庭审中,我们提出其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后曹某被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1、张某销售伪劣产品、抢劫案。张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抢劫被立案侦查。庭审时,我们认为其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抢劫案中系从犯的观点,得到法院采信,张某依法得以从轻判处。
12、刘某组织卖淫案。刘某系组织十余妇女卖淫犯罪团伙主犯,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辩护后,认为其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后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半。
13、夏某协助组织卖淫案。某五星级酒店管理公司负责人在酒店桑拿部组织卖淫,非法获利1000多万元,夏某系该酒店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一审判决认定夏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我们在二审辩护中提出:夏某协助组织卖淫个人非法获利没有超过50万元,一审将酒店从卖淫中的非法获利1000万元认定为夏某个人协助组织卖淫的非法获利错误,故一审认定夏某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错误。二审采信了辩护人的观点,改判夏某有期徒刑三年。
14、彭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彭某系泰国某传销组织成员,直接、间接发展下线11万余人。我们辩护时提出:一、彭某在传销组织中层级较低;二、彭某系由受害者演变成犯罪嫌疑人;三、彭某违法所得全部用于购买传销“虚拟货币”,并被“套牢”,没有非法获利;四、彭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最后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5、肖某恶势力组织、组织卖淫案。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3年底,肖某经营某娱乐城期间,纠集、指示安保人员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组织犯罪;2016年至2021年期间,为吸引顾客,提高娱乐城营业收入,肖某招聘年轻女性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以及卖淫活动,期间还存在其他犯罪事实,构成组织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寻衅滋事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窝藏罪等多项罪名。经我们充分研究案卷,会见被告人,深入了解案情后,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本案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程序违法并且办案民警存在刑讯逼供嫌疑;肖某等人不具有恶势力组织特性;肖某等人没有实施为帮助他人逃匿而另行提供隐藏处所或者提供用于逃匿所用财务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窝藏罪。以上辩护意见得到法官采信,肖某被非法取证的讯问笔录及自述材料被成功排除,并依法纠正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窝藏罪和恶势力组织罪,使被告人得到了公正的判决。
四、刑事控告案例(11件)
1、某房地产公司被挪用资金。我们代理某公司报案,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该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6亿元。
2、某混凝土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挪用资金案。我们代理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立案侦查后,依法对陈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该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
3、唐某等人涉黑恶案。王某因借高利贷4000多万元,偿还6000多万元本息之后,仍被债权人唐某等人采取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虚假诉讼等手段要求偿还4000多万元。我们代理王某报案后,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处了以唐某为首的 “恶势力团伙”,王某欠唐某的非法债务得以免除。
4、杨某职务侵占案。某建筑企业业务员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与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侵吞公司销售款100多万元用于购房。我们代理该建筑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了杨某刑事责任,挽回了100多万元损失。
5、某信息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破坏案。某上市公司向某公安机关举报该公司前副总经理杜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杜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达不到立案条件,且该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决定不予立案。后该上市公司委托我们代理报案。我审核全部报案材料后,认为杜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该公安机关依法有管辖权,遂重新收集证据、整理资料、撰写报案材料后再次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杜某立案侦查。
6、代理举报卢某虚假诉讼案,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代理举报谢某虚假诉讼案,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代理举报某货运公司诈骗案。某上市公司与某货运公司签订了长期货运合同,根据货物重量计费。后货运公司通过修改货运单据重量等方式骗取某上市公司运费100多万元。我们代理上市公司报案后,追回了该100多万元损失。
9、代理诸某举报被敲诈勒索案。江某等人长期以来通过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方式侵占他人财物,后采取非法拘禁诸某丈夫的方式成功勒索诸某200万元,并意图侵占诸某价值数千万元的资产。诸某报案后因江某等人手段隐蔽,公安机关一直没有取得关键证据。我们代理报案后,仔细梳理案情,指导诸某收集 、固定证据,代为撰写报案材料、整理报案资料,最终江某犯罪团伙被公安机关一网打尽。
10、代理举报某建筑公司被合同诈骗案。某建筑公司挂靠项目经理黄某,利用项目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材料代采购合同,骗取建筑公司材料采购款1000多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我们代理报案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挽回了建筑公司损失。
11、代理举报A公司印章被伪造案。A公司系B公司股东,占股51%。2022年,B公司另一股东杨某伪造A公司印章及股东会会议决定,将A公司在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A公司发现后,委托我们代理报案。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建议A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取了伪造印章用印原件,然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了鉴定;二是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三是撰写提交了报案材料;四是及时了解办案进度,配合办案工作。2023年6月,公安机关对A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
社会任职
2018年,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9年3月,获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并任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9年4月,担任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22年至2027年,担任长沙市公安局法律顾问;
2022年6月,担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团体标准起草人;
2023年3月,任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
2023年12月,担任长沙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长沙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2024年1月,受聘为第八届湖南省公安厅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
个人荣誉
2018年,荣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发展之星”;
2019年,荣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精诚合作奖”;
2020年,荣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业绩先锋奖”、“业务成果奖”;
2021年,荣获中共湖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优秀共产党员”,湖南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2022年被授予中共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党委“党员标兵律师”称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讲师”。
1999年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律系,获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