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简历
翟玉华,199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一级律师,中共十七大代表,政协湖南省第十一届委员,中共湖南省十一次党代会代表,第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律协第三、四、五届副会长,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党委书记。
1991年至1993年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任职,1993年辞去公职,组建湖南省工贸律师事务所,后改名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
2009年4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股份制律师事务所,历任律师事务所主任至今。
二、法律顾问
担任或担任过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南省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湖南省旅游局、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总工会、长沙市人民政府及隆回县人民政府等政府部门或单位的法律顾问。
担任或担任过湖南省电信公司、长沙电信公司、五凌电力有限公司、湖南省湘雅医院、长沙政法频道、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长沙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耒阳市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天方绿化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法律顾问。
三、参与立法与公益
参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土地管理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师法》等法律修正案或草案的修改论证工作。参加起草或修改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办理民事、经济诉讼案件规范》、《律师参与仲裁业务规则》、《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规范》等行业规范的工作;
1999年、2000年、2001年先后在湖南省律协主持论证各类重大疑难案件近二十起。自2000年以来,还对省人大交办的疑难案件进行论证,每年有几件之多。2002年、2003年被长沙市政协确定为专家组成员,
参与有关专家论证活动,2004年被省政府法制办邀请参加专家论证会,从2003年起先后四次担任律师高级职称评委。
2004年担任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律师援助中心主任,2005年担任湖南省台商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为全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已承办、处理了近五百余件投诉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300余份,为优化湖南经济发展环境做了有效的工作,被称为“政府的好帮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先锋”。
四、文章著作
讲学、撰文、宣传法制,为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及律师讲课几十次。在《法学家》、《湖南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并为省内多家电视媒体提供了大量的法律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著《刑法适用新论》、《刑法修正罪名精释》。
五、个人荣誉
2005年4月被评为“湖南省先进工作者”;
2005年6月被全国律协授予“全国优秀律师”称号;
2005年被湖南省直机关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被省司法厅机关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被省直律师事务所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2007年5月,在湖南省第九次党代会上当选为中共十七大党代表;
2019年12月,被评为“新中国70周年百名湖湘人物”;
2019年12月,被司法部评为“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
2021年1月,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发布《2021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2021 Asia-Pacific Guide),荣获“公司/商事中部(湖南)Band1律师”称号等。
1995年当选为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1996年起担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1998年当选为湖南省人大内务司法研究会理事。
1999年当选为全国律协理事,湖南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聘为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南税务专科学校、长沙电力学院客座教授。
2001年当选为湖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担任湖南省海外联谊会常务理事,被聘为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2002年再次当选为全国律协理事,破格评为一级律师,兼任湖南省人大内务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被聘为长沙市政协专家顾问团成员。
2003年担任湖南省高职评委,被聘为湘雅医院、中国医学遗传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生殖医学和遗传病诊断第二届伦理委员会委员。
2004年当选为湖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担任湖南省高级职称评委,担任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律师援助中心主任。
2005年被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当选为第六届全国律协理事,担任湖南省台商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2009年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党委副书记;第三次当选为湖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兼任湖南省律协律师权益维护委员会主任;当选为湖南省科协常委,当选为湖南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理事,当选全国律协维护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委员。
2010年被聘为湖南商学院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湖南省公安厅第四届特邀监督员及长沙市工商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副主任。
2011年1月担任湖南省知识分子联谊会常务理事及湖南法学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
2012年被聘为“湖南省委、省政府法律顾问”。
2012年11月被续聘为湖南省纪委“党风监督员”。
2013年1月被推荐为政协湖南省第十一届委员。
2015年3月18日被聘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主监督员。
2016年11月担任中共湖南省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
1、1994年3月,翟玉华律师代理武冈市翟某、冷某抢夺罪申诉案,律师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被再审法院采纳,湖南省高院于1995年12月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宣告翟某、冷某无罪。
2、1995年冬,翟玉华律师接受被告人熊立新亲属的委托,担任其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熊立新因非法制造爆炸特、爆炸罪,致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爆炸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判决合并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因提供熊立新作案时没有行为能力(即患有精神病)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作案时无行为能力,被二审法院采纳,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熊立新不承担刑事责任。
3、1996年2月,翟玉华律师担任邵阳市“1.31”特大爆炸案中第三被告人黄德球的一审辩护人。黄德球系邵阳市原计委主任,系涉案最大的政府官员。该案爆炸致134人死亡,405人受伤的严重后果,黄德球面临判死刑的危险。根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为黄德球据理力争,一审判处黄德球无期徒刑。
4、1997年3月,翟玉华律师代理邵阳市廖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二审案,经省高院二审,采纳了律师无罪的辩护意见,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本案最后由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廖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宣告廖某无罪。
5、2000年11月,翟玉华律师代理邵阳市肖某甲、肖某乙受贿罪二审案,经湖南省高院审理,采纳了律师无罪的辩护意见,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该案在重审一审时宣判肖某甲无罪。
6、2001年8月,翟玉华律师接受衡阳“三湘扫黑第一案”中第一被告人张飞(张鸿飞)亲属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该案涉案人员共66人。因该案一审法庭没有依法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导致辩护人罢辩,案件被迫中止审理。此后,在湖南全省范围内改变了不能充分保障辩护权的做法,允许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
7、2002年8月,翟玉华律师接受谭和平亲属的委托,担任湖南扫黑第一案——谭和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中第一被告人谭和平的辩护人。该案共有被告57人,是当时湖南涉案人数最多的案件。经过十余天的审理后,一审判处一人死刑,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五人无期徒刑。谭和平被判处无期徒刑,免除了死刑。
8、2008年12月,翟玉华、胡龙律师代理某国有企业工会主席曾某涉嫌受贿罪案,律师提出了曾某无罪的辩护意见,被一审法院采纳,本案一审后最终由怀化铁路检察院撤回对曾某的起诉。
9、2010年7月,翟玉华律师代理原太子奶集团创始人、总裁李途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案,律师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本案李途纯于2012年1月由株洲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全案10名当事人同时获无罪。承办过程中翟玉华律师克服巨大的压力和阻力,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前往株洲县看守所会见李途纯近十次,前后出具了10余万字的相关法律意见书和辩护意见,这些意见最终被办案机关采纳,李途纯重获自由。有近700家中外媒体作了报道,影响巨大。
10、2011年3月,喻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案,经翟玉华律师向省公安厅出具无罪的法律意见,省公安厅责成株洲市公安局查明事实后,株洲市公安局撤销了对喻某的刑事立案。
11、2011年9月,翟玉华、唐旭阳律师代理燕某叔侄受贿罪二审案,律师提出被告人燕某伟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对燕某伟作出无罪判决。
12、2012年3月,翟玉华律师指导陕西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涉嫌虚报注册资金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案件的辩护律师办理该案,提出黄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于2014年5月对黄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作出无罪批复;2个月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某作出无罪判决。
13、2012年4月,翟玉华、王飞跃律师代理万伟勋诈骗罪二审案,一审判决万伟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律师提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万伟勋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历经六年,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万伟勋作出无罪判决,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了抗诉,2019年1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准予撤回抗诉的裁定,万伟勋宣告无罪。
14、2012年12月,翟玉华、谌朝敏律师代理湖南省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张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提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无罪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2013年9月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宣告全案当事人无罪。
15、2017年3月初,翟玉华、张南宁律师接受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的委托,担任其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票据部经理毛红梅的辩护人。该案涉案非法经营金额达1700余亿元。律师提出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和毛红梅无罪的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2019年初,办案单位湘潭市公安局作出了撤销案件处理的结论,不再追究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和毛红梅的法律责任。
16、2018年元月,翟玉华、游永贵律师接受范国涛亲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行贿犯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一审范国涛被判处有期徒刑 10年,并处罚金100万人民币,二审改判有期徒刑 9年,免除100万元罚金。
17、2018年2月,翟玉华等律师接受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的委托,担任其与申请人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的代理人,申请人索赔金额45亿元人民币。律师向法院起诉,提出仲裁条款无效的诉讼理由,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2019年11月,法院裁定仲裁条款无效,同时,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撤销仲裁。
18、2018年4月,翟玉华律师担任娄底湖南九龙经贸集团等十三家企业的破产管理人。该案涉及债权30多亿元,债权人13000余人,是湖南目前涉案金额最大、债权人最多,也是最为复杂的破产重整案件,现已出现了社会较稳定,资产盘活的局面。
19、2018年4月,翟玉华等律师接受中材湘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满高鹏、王贵生的委托,担任其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犯罪一案的辩护人。该案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246.9亩。2019年11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对中材湘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满高鹏、王贵生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20、2018年7月,翟玉华律师通过竞选担任洞口亿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三个企业的破产重整管理人。该案涉及债权9亿元,债权人二百多人,现已进入重整方案执行阶段,案件尚未办结。
21、2018年8月,翟玉华、么会良律师接受陈某家属的委托,担任陈某行贿、挪用资金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一审以行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判决追缴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85247645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陈某人民币46909339元,发还给被害单位。2019年9月,二审撤销了一审的全部判决,以单位行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审为陈某减判有期徒刑六年,减少经济损失232156984元。
22、2018年9月,翟玉华、周前明律师接受益阳九闻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湖南品上王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益阳九闻食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湖南品上王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益阳九闻食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经开庭审理,原告于2019年初被迫撤回起诉,为被告避免损失2200余万元。
23、2018年10月,翟玉华律师接受李某某的委托,担任孟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第三人李某某的代理人。原告孟某某请求第三人张某某、李某某返回财产80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一审判决驳回了孟某某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1991年元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一、个人简历
翟玉华,199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一级律师,中共十七大代表,政协湖南省第十一届委员,中共湖南省十一次党代会代表,第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律协第三、四、五届副会长,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党委书记。
1991年至1993年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任职,1993年辞去公职,组建湖南省工贸律师事务所,后改名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
2009年4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股份制律师事务所,历任律师事务所主任至今。
二、法律顾问
担任或担任过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南省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湖南省旅游局、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总工会、长沙市人民政府及隆回县人民政府等政府部门或单位的法律顾问。
担任或担任过湖南省电信公司、长沙电信公司、五凌电力有限公司、湖南省湘雅医院、长沙政法频道、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长沙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耒阳市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天方绿化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法律顾问。
三、参与立法与公益
参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土地管理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师法》等法律修正案或草案的修改论证工作。参加起草或修改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办理民事、经济诉讼案件规范》、《律师参与仲裁业务规则》、《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规范》等行业规范的工作;
1999年、2000年、2001年先后在湖南省律协主持论证各类重大疑难案件近二十起。自2000年以来,还对省人大交办的疑难案件进行论证,每年有几件之多。2002年、2003年被长沙市政协确定为专家组成员,
参与有关专家论证活动,2004年被省政府法制办邀请参加专家论证会,从2003年起先后四次担任律师高级职称评委。
2004年担任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律师援助中心主任,2005年担任湖南省台商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为全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已承办、处理了近五百余件投诉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300余份,为优化湖南经济发展环境做了有效的工作,被称为“政府的好帮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先锋”。
四、文章著作
讲学、撰文、宣传法制,为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及律师讲课几十次。在《法学家》、《湖南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并为省内多家电视媒体提供了大量的法律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著《刑法适用新论》、《刑法修正罪名精释》。
五、个人荣誉
2005年4月被评为“湖南省先进工作者”;
2005年6月被全国律协授予“全国优秀律师”称号;
2005年被湖南省直机关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被省司法厅机关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被省直律师事务所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2007年5月,在湖南省第九次党代会上当选为中共十七大党代表;
2019年12月,被评为“新中国70周年百名湖湘人物”;
2019年12月,被司法部评为“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
2021年1月,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发布《2021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2021 Asia-Pacific Guide),荣获“公司/商事中部(湖南)Band1律师”称号等。
1995年当选为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1996年起担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1998年当选为湖南省人大内务司法研究会理事。
1999年当选为全国律协理事,湖南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聘为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南税务专科学校、长沙电力学院客座教授。
2001年当选为湖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担任湖南省海外联谊会常务理事,被聘为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2002年再次当选为全国律协理事,破格评为一级律师,兼任湖南省人大内务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被聘为长沙市政协专家顾问团成员。
2003年担任湖南省高职评委,被聘为湘雅医院、中国医学遗传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生殖医学和遗传病诊断第二届伦理委员会委员。
2004年当选为湖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担任湖南省高级职称评委,担任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律师援助中心主任。
2005年被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当选为第六届全国律协理事,担任湖南省台商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2009年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党委副书记;第三次当选为湖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兼任湖南省律协律师权益维护委员会主任;当选为湖南省科协常委,当选为湖南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理事,当选全国律协维护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委员。
2010年被聘为湖南商学院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湖南省公安厅第四届特邀监督员及长沙市工商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副主任。
2011年1月担任湖南省知识分子联谊会常务理事及湖南法学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
2012年被聘为“湖南省委、省政府法律顾问”。
2012年11月被续聘为湖南省纪委“党风监督员”。
2013年1月被推荐为政协湖南省第十一届委员。
2015年3月18日被聘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主监督员。
2016年11月担任中共湖南省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
1、1994年3月,翟玉华律师代理武冈市翟某、冷某抢夺罪申诉案,律师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被再审法院采纳,湖南省高院于1995年12月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宣告翟某、冷某无罪。
2、1995年冬,翟玉华律师接受被告人熊立新亲属的委托,担任其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熊立新因非法制造爆炸特、爆炸罪,致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爆炸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判决合并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因提供熊立新作案时没有行为能力(即患有精神病)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作案时无行为能力,被二审法院采纳,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熊立新不承担刑事责任。
3、1996年2月,翟玉华律师担任邵阳市“1.31”特大爆炸案中第三被告人黄德球的一审辩护人。黄德球系邵阳市原计委主任,系涉案最大的政府官员。该案爆炸致134人死亡,405人受伤的严重后果,黄德球面临判死刑的危险。根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为黄德球据理力争,一审判处黄德球无期徒刑。
4、1997年3月,翟玉华律师代理邵阳市廖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二审案,经省高院二审,采纳了律师无罪的辩护意见,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本案最后由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廖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宣告廖某无罪。
5、2000年11月,翟玉华律师代理邵阳市肖某甲、肖某乙受贿罪二审案,经湖南省高院审理,采纳了律师无罪的辩护意见,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该案在重审一审时宣判肖某甲无罪。
6、2001年8月,翟玉华律师接受衡阳“三湘扫黑第一案”中第一被告人张飞(张鸿飞)亲属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该案涉案人员共66人。因该案一审法庭没有依法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导致辩护人罢辩,案件被迫中止审理。此后,在湖南全省范围内改变了不能充分保障辩护权的做法,允许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
7、2002年8月,翟玉华律师接受谭和平亲属的委托,担任湖南扫黑第一案——谭和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中第一被告人谭和平的辩护人。该案共有被告57人,是当时湖南涉案人数最多的案件。经过十余天的审理后,一审判处一人死刑,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五人无期徒刑。谭和平被判处无期徒刑,免除了死刑。
8、2008年12月,翟玉华、胡龙律师代理某国有企业工会主席曾某涉嫌受贿罪案,律师提出了曾某无罪的辩护意见,被一审法院采纳,本案一审后最终由怀化铁路检察院撤回对曾某的起诉。
9、2010年7月,翟玉华律师代理原太子奶集团创始人、总裁李途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案,律师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本案李途纯于2012年1月由株洲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全案10名当事人同时获无罪。承办过程中翟玉华律师克服巨大的压力和阻力,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前往株洲县看守所会见李途纯近十次,前后出具了10余万字的相关法律意见书和辩护意见,这些意见最终被办案机关采纳,李途纯重获自由。有近700家中外媒体作了报道,影响巨大。
10、2011年3月,喻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案,经翟玉华律师向省公安厅出具无罪的法律意见,省公安厅责成株洲市公安局查明事实后,株洲市公安局撤销了对喻某的刑事立案。
11、2011年9月,翟玉华、唐旭阳律师代理燕某叔侄受贿罪二审案,律师提出被告人燕某伟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对燕某伟作出无罪判决。
12、2012年3月,翟玉华律师指导陕西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涉嫌虚报注册资金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案件的辩护律师办理该案,提出黄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于2014年5月对黄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作出无罪批复;2个月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某作出无罪判决。
13、2012年4月,翟玉华、王飞跃律师代理万伟勋诈骗罪二审案,一审判决万伟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律师提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万伟勋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历经六年,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万伟勋作出无罪判决,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了抗诉,2019年1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准予撤回抗诉的裁定,万伟勋宣告无罪。
14、2012年12月,翟玉华、谌朝敏律师代理湖南省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张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提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无罪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2013年9月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宣告全案当事人无罪。
15、2017年3月初,翟玉华、张南宁律师接受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的委托,担任其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票据部经理毛红梅的辩护人。该案涉案非法经营金额达1700余亿元。律师提出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和毛红梅无罪的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2019年初,办案单位湘潭市公安局作出了撤销案件处理的结论,不再追究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和毛红梅的法律责任。
16、2018年元月,翟玉华、游永贵律师接受范国涛亲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行贿犯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一审范国涛被判处有期徒刑 10年,并处罚金100万人民币,二审改判有期徒刑 9年,免除100万元罚金。
17、2018年2月,翟玉华等律师接受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的委托,担任其与申请人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的代理人,申请人索赔金额45亿元人民币。律师向法院起诉,提出仲裁条款无效的诉讼理由,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2019年11月,法院裁定仲裁条款无效,同时,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撤销仲裁。
18、2018年4月,翟玉华律师担任娄底湖南九龙经贸集团等十三家企业的破产管理人。该案涉及债权30多亿元,债权人13000余人,是湖南目前涉案金额最大、债权人最多,也是最为复杂的破产重整案件,现已出现了社会较稳定,资产盘活的局面。
19、2018年4月,翟玉华等律师接受中材湘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满高鹏、王贵生的委托,担任其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犯罪一案的辩护人。该案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246.9亩。2019年11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对中材湘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满高鹏、王贵生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20、2018年7月,翟玉华律师通过竞选担任洞口亿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三个企业的破产重整管理人。该案涉及债权9亿元,债权人二百多人,现已进入重整方案执行阶段,案件尚未办结。
21、2018年8月,翟玉华、么会良律师接受陈某家属的委托,担任陈某行贿、挪用资金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一审以行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判决追缴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85247645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陈某人民币46909339元,发还给被害单位。2019年9月,二审撤销了一审的全部判决,以单位行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审为陈某减判有期徒刑六年,减少经济损失232156984元。
22、2018年9月,翟玉华、周前明律师接受益阳九闻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湖南品上王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益阳九闻食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湖南品上王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益阳九闻食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经开庭审理,原告于2019年初被迫撤回起诉,为被告避免损失2200余万元。
23、2018年10月,翟玉华律师接受李某某的委托,担任孟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第三人李某某的代理人。原告孟某某请求第三人张某某、李某某返回财产80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一审判决驳回了孟某某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1991年元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