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嬗变,订立遗嘱尤其是公证遗嘱已经成为有产一族自由处分财产、传承家庭财富的重要方式。然而,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必然出现公证遗嘱何去何从的困惑,因为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明确规定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笔者认为,优先效力虽已取消,公证遗嘱仍属首选!
现结合笔者多年公证执业和律师实务经验,在已进行的调研基础上,阐述遗嘱设立常见问题情况和司法实践常见争议,着重论述公证遗嘱的显著优势,为低成本、高效率订立规范有效的遗嘱提供指引。
一、涉遗嘱继承案件特征
相较于普通家事案件,涉遗嘱继承案件有诉讼参与人数众多、关系复杂、遗嘱效力认定困难等特点。多婚家庭尤易发生纠纷,被继承人与历任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是难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最后一任配偶之间,常因一份遗嘱或不同继承人之间多份内容抵触的遗嘱而出现遗产争夺大战。
遗嘱纠纷所涉标的也很广泛,包括但不限于:(1)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2)拆迁补偿款、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等现金类财产;(3)股权、股份、债权、股票、保险、基金等资产类财产;(4)汽车、金银首饰、家具、古董、字画、玉石等贵重动产。
此外,居住权、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账号、装备、角色、等级;电商网店、社交账号、自媒体账号内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互联网金融投资如虚拟货币等)未来或将成为纠纷标的。
二、涉遗嘱继承案件审理情况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年-2020年涉遗嘱继承案件审判白皮书》记载,遗嘱以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为主,录音遗嘱与口头遗嘱在实践中较少被采用。其中,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效力的争议较多。
根据该白皮书记载,2017年至2020年样本数据显示的遗嘱形式和人民法院效力认定情况分别为:
自书遗嘱共197份,占比32.40%,其中17份无效,13份部分无效,合计有15.23%的自书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
代书遗嘱197份,占比32.40%,其中44份无效,13份部分无效,合计有28.93%的代书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
公证遗嘱193份,占比31.74%,其中8份无效,3份部分无效,合计有5.70%的公证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
三、常见遗嘱争议成因分析
有效遗嘱要求立遗嘱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处分财产合法,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审判实践中,常见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1.遗嘱人不享有遗嘱所涉财产处分权,如处分了他人的合法财产等;
2.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非本人书写,代书遗嘱无见证人,未注明年月日,见证人有利害关系,遗嘱继承人在遗嘱上签名,立遗嘱人未签名等;
3.遗嘱人意思表示不明,如遗嘱人立遗嘱时能力缺失,神志不清,患有间歇性神志或语言障碍而无证据证明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等;
4.遗嘱内容表述不明,如夫妻共立遗嘱表述不明或文书内容表述不明,如张父有张甲、张乙两个子女,张父名下有房1和房2,生前遗嘱写明“房1和本人财产都归张甲”,房2到底是否也由张甲遗嘱继承就属于表意不明;
5.与其他有效民事协议相抵触,如立遗嘱前已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赠与协议或买卖协议等;
6.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保留必要份额或受遗赠人未在60日内表示接受遗赠;
7.公证遗嘱公证程序不合法,如申请表并非本人签名、公证书出具时间早于受理通知书日期、未经审批等违反公证程序,导致公证遗嘱无效。即便如此,遗嘱内容本身依旧具有法律效力。
四、公证遗嘱显著优势
因公证遗嘱程序有严格的法定要求,加上公证员本身具备较强的法律专业素养,尽管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被取消,但相较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而言仍具显著优势:
1.预先告知法定继承人范围
涉遗嘱继承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因被继承人多段婚姻因而子女关系复杂、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流动人口加剧、年长继承人不配合参加诉讼、当事人刻意隐瞒其他法定继承人等原因,导致法定继承人身份和范围难以确定。
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往往会向遗嘱人做前置调查,由遗嘱人本人亲述亲属关系后记入笔录,并建议其提供相应辅证材料存档。待继承事实发生之时,若发生争议,只需调取案卷,即可清晰显示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亲属关系,继承人的调查范围缩小至立遗嘱后的一段时间,大大减小工作量,遗漏继承人的概率也必将减少。
2.消除对被继承人遗嘱能力的质疑
由于遗嘱是死因行为,以被继承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纠纷发生之时,已不可能通过询问遗嘱人来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和真实意思表示,举证非常难,一旦双方当事人对遗嘱订立时被继承人的行为能力产生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将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为应对此类争议焦点,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遗嘱时也会相应的预防措施,如立遗嘱现场择机与遗嘱人聊天,随机询问遗嘱人问题,若遗嘱人年老、重伤、重病之时,还会建议提供专业医疗证明神志清楚,语言表达无障碍等,以此来严格锁定遗嘱人在进行重大财产处分时的行为是否具备识别及意思能力,并形成证据附卷。
3.形式法定无瑕疵
司法实践中,遗嘱形式瑕疵也是争议焦点之一。诸如自书遗嘱仅有姓名章印、指印,没有签名;遗嘱落款日期不完整或打印;电话录音遗嘱;代书人非手写等等。
公证遗嘱则无此困惑,公证员严格依照《遗嘱公证程序》办理的遗嘱一般在形式上不存在瑕疵,无相反证据可直接使用。
4.见证、代书瑕疵可避免
民法典要求除自书遗嘱外,其余六种形式均需见证,代书遗嘱还需代书人签名,法律也仅排除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遗嘱见证人,但并没有明确该如何选定见证、代书人及见证程序。实践中,常因如下问题而影响遗嘱效力:见证人、代书人在遗嘱订立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而无法在争议发生时证明遗嘱订立完整过程时如何证明遗嘱真实性?见证人、代书人是否全程在场见证遗嘱代书过程?见证人是由遗嘱人选定还是由遗嘱受益人、受遗赠人选定?是否有利害关系?立遗嘱时,除代书人、见证人外,遗嘱受益人、受遗赠人是否在场?是否有干预作用?等等。
公证遗嘱要求在办理时即有两名公证人员(其中至少一名公证员,紧急情况时可以由一名公证员单独办理)全程参与办理遗嘱公证,咨询、接受申请、受理、录制、出证全过程公开透明,且遗嘱公证档案为密卷永久保存,继承发生时经法定查阅程序有据可查,因此,公证遗嘱基于法律规定完全避免了当事人因见证、代书瑕疵产生的困扰。
5.非必要不鉴定
自书、代书、打印遗嘱常因遗嘱人笔迹不清、年代久远、字迹褪色、遗嘱破损或者有效的鉴定样本难以获取等原因导致遗嘱难以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对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也易产生怀疑,但公证遗嘱作为遗嘱人在法定第三方证明机构办理的法定公证事项,除非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存在错误,一般无需进行鉴定,从而避免继承程序冗长,也节约了鉴定成本。
综上所述,遗嘱无小事,选择当慎重。实践中,因公民对遗嘱的认识不够全面与深入,不但无法实现遗嘱人的财富传承意志,影响遗嘱内容的实现,还会激化亲属间的矛盾,甚至引发“家庭战争”。矛盾层层升级下,给实现物尽其用、家庭和睦埋下巨大隐患。因此,即便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公民在立遗嘱时,仍然建议首选公证遗嘱!
法律规定前后对比
1、遗嘱形式变化
2、遗嘱效力级别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