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解放军和武警代表团时,提出“绝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要让“让军人成为社会最尊崇的职业”。维护军人尊崇地位、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大局,通过立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意义重大、势在必行。时至今日,我国已经从政策立法和机构设置等层面,初步构建起比较完善的军人功勋荣誉表彰体系和福利保障体系。立法层面有已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而历史性地组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机构更是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提供了组织保证。
01.
依法维护军人名誉荣誉,形成尊崇军人的社会氛围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抓紧制定完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2021年8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是我国首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基本政策制度之大成的法律,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空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共7章71条,主要包括“六个规范”:规范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和落实责任;规范军人法律地位;规范军人荣誉维护制度;规范军人待遇保障制度;规范军人抚恤优待制度;规范权益救济和问责制度。
荣誉是军人的第二生命,围绕军人地位和荣誉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有原则性的规定,以夯实各级部门保护军人荣誉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尊崇、铭记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尊敬、礼遇其遗属。国家建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供公众瞻仰,悼念缅怀英雄烈士,开展纪念和教育活动。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军人去世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二是规定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军人的军衔、荣誉称号、勋章和奖章等荣誉,是军人的终身荣誉,国家应给予特别保护,未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三是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四是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及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些规定,都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或者易发生的一些问题而设置的限制性和禁止性条款。另外,我国还通过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加强对军人荣誉的保护。
例如,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保护英雄烈士权益。2021年3月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该条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今年初,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的意见》,对英雄烈士的概念范围,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入罪标准,具体办案要求等都作出了规定。修正案实施后,比较有影响的两个案例:一个是,去年南京某网络大V“辣笔小球”仇某,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人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另一个是,今年某网络大V罗某平,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02.
依法保障军人军属及退役军人待遇,绝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加强军人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设立,统一负责退役军人的管理保障工作。2021年,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军人军属及退役军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配套已有的法规政策文件,军人军属及退役军人的权益保障更加全面,保障方式也更加丰富。
一是现役军人待遇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住房、医保、休假等待遇保障制度,保证军人履行职责使命,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军人工资薪酬待遇,“国家建立相对独立、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军官和军士实行工资制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生活待遇制度。军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建立军人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军人住房保障待遇,“国家采取军队保障、政府保障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军人住房待遇。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军队公寓住房或者安置住房保障。国家建立健全军人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军人符合规定条件购买住房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军人的医疗保障待遇,“国家保障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和疾病预防、疗养、康复等待遇。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军队保障。”
二是军人退出现役的安置方式更加多元。军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安置方式。2021年10月1日,修订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分别规定了义务兵、军士和军官的退役安置方式。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义务兵的退役、安置方式,“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军士的退役安置方式,“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军官的退役安置方式,“对退出现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是更加注重军属的待遇保障工作。以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了《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为褒扬军属家庭提出具体举措,有力弘扬了拥军优属优良传统。对服役期间军人牺牲、致残致病的,军属享受抚恤优待。《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符合定期领取抚恤金的遗属范围,“(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制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扩大了军人军属接受法律援助的范围,特别是对符合条件的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我国另外制定了军人父母赡养补助、军人配偶荣誉金、军属随军就业、子女就学及中考高考加分、军属免费医疗和军人军属搬家补助等各项福利制度,解决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使得军人更加放心投入工作,献身国防。
03.
完善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
202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从法律位阶看该条例应属于行政法规,这也是我国首次以法规的形式为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同时,中央军委印发了《军队功勋荣誉表彰实施办法》,进一步区分战时平时、人员类别、职能任务等,细化量化施奖条件;综合考虑职能任务、功绩贡献等因素;统筹设计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新的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更加体系化,更加聚焦备战打仗,也更具有激励效应,其主要特点有:一是功勋荣誉表彰项目更加丰富,项目包括: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和纪念章;二是功勋荣誉表彰实施情形区分更加科学,情形区分为:战时、平时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三是重构战时功勋荣誉表彰项目,新设“红旗勋章”和“红星勋章”,设立特级、一级、二级战时荣誉称号和一、二、三、四等战功,设置战时纪念章;四是坚持高功重奖、战功厚将,明确战时褒奖待遇高于平时褒奖待遇。
为更好地发挥奖励和表彰的导向作用,鼓舞士气,中央军委及各部门对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工作的展开管理出台许多规定和办法,对授奖后的喜报送达、勋章奖章的佩戴时机和场合、立功人员载入地方志等工作进行了细化。从颁发《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到印发《构建完善军人荣誉制度体系总体方案》;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设立烈士纪念日,到印发《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办法(试行)》,从法律法规政策到极其细微的制度规范都有规可循。
例如,《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明确了送喜报工作总体原则和军地职责分工,规范了寄发喜报、登记建档、送喜报等环节工作要求,突出了送喜报的仪式感。原先军人立功授奖后周边邻里及群众可能无法知晓,而有了规范后,对营造尊重关爱功臣模范的浓厚社会氛围、凝聚强国兴军的磅礴力量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服现役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一)参战退役军人;(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三)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明确规定,立功授奖符合条件的军人退役后,将编辑录入地方志,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他们将被载入史册,名留青史。
时值“八一建军节”,让我们向一直坚守祖国战斗岗位的指战员致以崇高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