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属于非占有型担保物权,因抵押财产的使用而产生的孳息(如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等)原则上应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的效力并不当然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何种情形下抵押权效力会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抵押权人与租金质权人对租金的优先受偿权利主张产生冲突时,何种权利优先?笔者将在本文中进行阐述。
一、抵押权效力能否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
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能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对债务人抵押财产变现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对于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如租金),实践中要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即在抵押权实现之前不及于孳息。
首先,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本文所述的孳息是指法定孳息,即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等。
由于抵押权系非占有型担保物权,即抵押权人不会直接占有抵押财产,而是依登记生效或登记对抗享有对抵押财产变现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故因抵押财产的使用而产生的孳息原则上应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的效力并不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即抵押权人不能收取孳息来实现债权。
那什么情形下抵押权效力会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
第二种情况,抵押权人以诉讼或执行方式实现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 [1]对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财产孳息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在抵押权人以诉讼或执行方式实现抵押权的场合,若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予以扣押(该处所指的“扣押”理解为对抵押财产广义上的强制措施,即包含查封、冻结在内的其它强制措施,该观点在(2019))最高法执监479号执行裁定书[2]中得以体现),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所产生的孳息。既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孳息,那么抵押权人就有权收取抵押财产的孳息,且就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然而,该条款也规定了“但书”的限制情形,即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笔者认为该处规定的通知义务,并非抵押权效力及于孳息的生效要件,而系对抗要件,即使抵押权人怠于通知,也不影响抵押权效力及于孳息的认定,但清偿义务人因不知抵押财产被扣押的情况而将法定孳息支付给抵押人的,仍产生清偿的效力。
二、抵押权与租金质权并存时,对租金受偿顺位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3]的规定,租金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设立后也会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本文所指的租金质权属权利质权,若债务人有多笔债务,针对债务人的同一财产(以不动产为例),不同的债权人分别设立抵押权和租金质权,且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时,抵押权人与租金质权人对租金均会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情形下,租金受偿顺位该如何认定呢?
笔者经检索分析后发现,关键应以不动产抵押权与租金质权设立的时间先后来认定。
具体而言,若抵押权设立在先,租金质权设立在后,在法院对抵押财产采取扣押措施之时,抵押权效力及于孳息,那么抵押权人优先质权人享有对租金的受偿权,原因在于:在抵押权设立后,法院“扣押”抵押物之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收益权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利,对孳息的所有权是有抵押权负担的所有权,后在孳息上所设立的担保物权亦应受到限制,它不得对抗已经设立的抵押权。
反之,若租金质权设立在先,抵押权设立在后,则质权人优先抵押权人享有对租金的受偿权,该观点也在(2019)浙民再564号民事判决书[4]中得以体现。
△举例读懂租金受偿顺位认定
三、结语
不动产抵押权与租金质权的优先性冲突,实质为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后,不动产抵押权效力与租金质权效力的竞合问题,笔者认为,以抵押权与质权设立的时间先后来认定效力顺位最为妥当。为了避免对租金优先受偿权利主张的冲突,笔者建议债权人在对抵押物设立抵押权时,应核查租金的质权设立情况,并建议对租金一并设置应收账款质押。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479号,唐东晋、山西同世达煤化工集团隆顺焦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再564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佳乐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