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研产业研究院公布《2022-2027年网络直播产业深度调研及未来发展现状趋势预测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03亿,较2020年12月增长8652万,占网民整体的68.2%。在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下,越来越多的人气主播脱颖而出。这些人气主播大多都与MCN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协议,以获得公司的扶持、培养,直播平台的资源倾斜,因此顺利地成为了知名主播。但直播行业发展时间短,整体并不成熟,主播与平台、MCN机构之间产生纠纷的数量急剧上升,主播被索赔高额违约金的诉讼案件也越发多见。本文将依据主播违约案件大数据,为大家梳理主播违约金案件的情况。
一、主播违约案件统计
笔者在2022年7月19日使用威科先行数据库,以“主播”“违约金”为关键词,对2001年至今公开发布的司法案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3409个案件,得到以下图表(该检索结果包括主播违约,MCN或直播平台违约案件)。
1、案件的地域分布情况
由下图可知,主播违约案件不仅多发于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北京、上海等,还多发于部分中部地区,例如娱乐产业发达的湖南,位列案件数量第二位(占比8.42%),辽宁位列案件数量第五位(占比6.97%)。这也进一步说明对于直播领域来说,地域局限进一步缩小。
2、案件审理年份情况
由下图可知,随着2018年直播行业逐渐步入正轨,相关的违约案件也逐渐增加,2018年单年度的相关案件数量超过了2001年到2017年整体案件数量。而2020年主播违约金索赔案件达到977件,相较2019年增长超过100%,2021年的案件数量持续走高,达到1256件。尽管2022年的数据并不全,但考虑到网络直播行业仍在持续发展,2022年的相关案件数量仍会持续增加。
3、案件标的额情况
在主播违约金索赔案件中,主张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占比71.05%,主张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仅占比18.42%。在主播“天价违约金”新闻屡见不鲜的情况下,超过百万的违约金赔偿主张还是占据少数,而对中、小主播索赔违约金的诉讼案件才是多数。
4、案件裁判结果
在案件的裁判结果中,一审全部/部分支持的案件达到了61.01%,而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仅占比4.99%,结合二审维持原判的占比19.3%,二审改判的占比4.97%,如果主播被MCN公司或平台起诉索赔违约金,法院更倾向于判决原告MCN公司或平台胜诉,但对违约金的支持金额会根据双方举证情况进行调整。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主播违约是目前比较常见的现象。主播跨平台流动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原有直播平台自身发展可能出现问题,并已经到了令主播感到足以威胁其职业发展的境地。2.在主播发展初期,原有直播平台可以相对低廉的价格与之进行签约并培养,但在后期主播人气上涨之后,却未能向其提供与之人气相匹配的报酬。3.直播行业马太效应加剧,中尾部直播平台面临资金链断裂等诸多困境,而头部直播平台不断规范平台运营方式,信息公开透明,资源不断聚拢,可以给予主播更完善、公平、规范的就业环境[1]。
很多MCN机构或主播对其签订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能得到支持普遍较为疑惑。大部分机构在与主播签订的协议中均约定了很高的违约金,但最终走上诉讼途径处理时,判赔的违约金较低,远远未达到预期。而很多主播又会认为判决的违约金金额远远高于其所获取的利润,也会觉得得不偿失。下面我们以知名主播“嗨氏”跳槽纠纷案来对主播合约中违约金的判赔规则及相应的合同签订方式进行探讨。
二、从知名主播“嗨氏”跳槽纠纷案看主播违约中违约金的判赔规则
1、为何知名主播“嗨氏”跳槽纠纷案违约金高达4900万元?
根据上述案件统计图表,大部分主播违约案件的违约金判决金额集中在50万以下。但在知名主播“嗨氏”跳槽纠纷案中,法院判决嗨氏应支付虎牙公司违约金4900万。为何该案的判决金额这么高呢?下面我们对这个案件中虎牙公司针对违约金所进行的举证进行梳理。
在该案中,虎牙公司从签订的违约条款的合理性、公司投入的费用、主播个人在平台获得的收入以及公司的损失等方面均进行了积极举证。且所有的证据均有非常完整和清晰的证据链,每项主张都有明确的计算依据。
(1)针对主播的培育、推广、包装等支出,虎牙公司在进行相关投入后,与主播“嗨氏”签订了补充协议,对投入的金额进行明确说明,并确认所述投入为主播本人所获收益;
(2)针对主播嗨氏的直接收益,虎牙公司提交了付款回单予以证实;
(3)针对虎牙公司的损失,虎牙公司对其日活跃用户量的下降数量及平均单位活跃用户价值均进行了明确的计算和鉴定;
(4)提供了直接可预期利益的计算标准。法院结合以上要素,且根据违约金计算的合理性等方面参考后,支持了4900万的高额赔偿金,且二审对一审判决金额予以维持。
2、违约金判赔主要参考哪些因素?
根据对该案件进行梳理可知,经纪公司或平台如果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获得高额的违约金判赔赔额,需要给予法院明确的违约金计算依据。
大部分相关违约金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院均是按照经纪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合同履行期限、主播违约程度、主播经济价值等综合因素酌定,最终确定一个相对公平的违约金赔付金额,具体参考因素列举如下:
(1)合同履行情况及主播过错程度
首先,主播违反合同约定,单方提出终止合作属于拒绝履行,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是不完全履行。显然,主播拒绝履行合同,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者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平台直播会被视为更加严重的违约,将会相应地加重违约金的金额。
(2)平台和机构投入的成本及所遭受损失
对于机构和直播平台来说,往往要投入大量成本去推广、宣传主播,使主播获得更高的人气,同时,平台、机构也能从中获得点击率的提升,知名度的提高并获得收益。而主播与其粉丝具有紧密的黏性和人身依附性,主播的影响力、地位和价值直接影响平台或机构的收益,如果主播违约跳槽,会对平台和机构造成非常大的影响,从而使得平台遭受损失。在实践情况中,由于主播社交账号、直播账号的粉丝数量变化通常被认为是主播人气、地位的考量因素,因此其在违约金认定中也会被视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3)主播的收益情况及平台的可期待利益情况
从主播在履行合同期间的收益情况,可以推断出主播的经济价值,平台、机构的可期待利益,此类利益越高,违约金势必会越高。因此,主播的收益情况是法院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律师建议
对于主播与经纪公司来说,其属于违约案件中的争议相对方,显然双方所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如主播在跳槽时希望所需支付的违约金尽量少,而平台方则希望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主播违约给自身带来的损失。
在主播违约案件中,违约金判赔主要依据是:《民法典》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从以上条款可知,违约金约定过高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一般是基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可获得的利益这两个角度进行考量。对于主播和经纪公司来说,如何在合作过程中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加彼此间的合作粘性,给主播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并进行合理的利润分配,也是为彼此赋能的最好方式。
但是基于两者间冲突这两年越演越烈的现状,笔者提供以下几点建议:
1、主播篇
(1)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
对于主播来说,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审核合同文本,对“违约责任”,“独家合作”,“工作时长”,“工作时间”等条款如有争议,应当及时与经纪公司沟通,确定相对合理的相关条款,避免后续承担违约责任。
(2)被诉时积极应诉和举证,必要时反诉
当主播被诉承担高额违约金时,可以依法进行抗辩。同时,如果平台或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主播也可以以对方违约在先进行抗辩或反诉。
对于在平台或机构工作时所获取的实际收益也应当保存相关的凭证,以应对平台或机构主张主播收益情况不实或过高的情况。
(3)跳槽前评估违约风险
在碰到履约困难或对自身有更好的人生规划时,应当针对自身签订的合同进行核实,避免由于无力承担高额违约金而被限制高消费。如果想要和更优质的经纪公司签约,则需提前将已与其他机构签约的情况进行告知,争取协商处理。
2、平台或机构篇
(1)制定合理的违约金条款,并明确计算依据
平台或机构为保障运营的稳定性,显然会希望能与优质主播达成长期合作。但是主播个人属性较强,在具有一定知名度后跳槽可能性较高,其违约的风险很大。基于这种现实情况,平台或机构在设置违约金条款时,应该基于合理性和可计算性的方面进行条款拟定,并应当根据主播个人的发展情况对违约条款进行实时更新,增加主播的违约成本。
(2)保留相关支出及分配凭证
平台或机构可以定期和主播确认收益、投入情况,将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汇款凭证、往来沟通记录等保存好。如果出现主播违约的情况,便于举证和法院考量违约金数额。
(3)履行己方义务
平台或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主播进行培训、宣传、推广,并应当及时结算薪资。目前大部分主播反诉的原因在于平台未及时结算工资或分成。
(4)优化平台的服务水平
主播频频跳槽凸显了平台与主播之间的不和谐因素,也证明了单纯依靠高额违约金的约定显然不能促进主播与平台之间的粘附性。平台应当针对主播个人发展建立完善的发展方案,提升经纪管理和服务方面的配套,在主播具有较高知名度之后,应当通过平台的资源为主播个人发展创造更好的机会,并向主播提供与其人气相匹配的报酬。
四、结语
直播平台对于主播的竞争,促使主播合理流动,使主播的商业价值得到尊重,更能促使其发挥主观能动性,因此主播频繁跳槽有其合理性,也应当尊重其自由择业的选择。对于机构或平台来说,一方面应当根据主播的个人发展需求提供与其相匹配的经纪服务和发展方案,另一方面也应当在合同的签订和条款的设计上下功夫,提高主播与平台之间的粘性。
参考文献
[1]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勇、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