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8月18日,据杭州网友爆料,萧山区瓜沥镇明朗村,一名女子向母亲要几十万买车,母亲不同意给钱,女子随手拿刀砍了母亲几刀。小叔见状过来劝阻,女子又将刀砍向小叔。
爆料网友表示,小叔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女子被警方抓捕,其母亲两手鲜血捂着胸站在对面。
8月19日,萧山公安发布通报,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or故意杀人
该则通报发出来后,有网友质疑为何公安机关将该恶性事件定义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在本案中,我们目前可以得知的是该女子客观上实施了持刀砍人的行为,且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该女子到底涉嫌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二者又有什么区别呢?
最大的区别就是主观方面不一样。如果犯罪分子只有伤害的故意,并不追求也不希望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致人死亡是过失所致,那么就属于故意伤害(致死),但是犯罪分子仍应当对超出他的伤害故意的死亡后果负罪责。如果犯罪分子是杀人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追求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不管死亡的结果是否发生都属于故意杀人。在实践中,往往间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难以分清,那么应当如何判断区分呢?
1.犯罪分子使用的犯罪工具的种类。首先根据该犯罪工具的杀伤力的大小判断,比如使用木棍、枝条等工具显然比刀、枪等工具杀伤力要小;其次根据该犯罪工具是预先选择的还是随手取得的,再结合其他情节综合判断。
2.犯罪分子打击的具体部位。根据打击部位是要害部位还是非要害部位,在打击时是特意选择对要害部位进行打击,还是顺手能打击到某部位就打击某部位来进行判断。如果特意选择非要害部位打击,那么就算持有刀、枪等杀伤力大的工具,哪怕发生了死亡的后果,也不应当定为故意杀人。如果击打的部位是要害部位,哪怕持有的是棍棒,即使没有发生死亡的后果,也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3.打击的强度。结合犯罪分子是使用最大力量进行打击还是注意控制打击力度来判断。
4.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有节制。即在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犯罪分子是否继续进行打击,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是否终止犯罪的行为。
5.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境。犯罪的时间、地点是犯罪分子特意选择的还是随机。
6.犯罪分子事后的表现。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是否积极抢救被害人来,对死亡结果持何种态度。
7.犯罪分子是否有预谋?如有预谋又是如何预谋的?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的关系。是素有恩怨还是关系较好,是素不相识还是彼此认识。
根据上述几种情形,确实仍有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当按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比如,对因一时激愤而突发起意行凶的案件、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行凶案件,尤其是被害人也存在过错的案件,如在定性人存在较大争议,原则上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
笔者认为,如果要对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予以区分,至少应当符合上述情形的两条以上。
法条链接
2010年4月14日最高法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明确意见:在实践中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时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往往难以区分,在认定时除从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力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外,也要注意考虑犯罪的起因等隐私。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果难以区分时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一般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可能判处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述两款罪名,最高刑都是死刑,那么该女子是否会被判处死刑呢?
在本案中,我们明确了一个事实,该女子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事情起因系因买车引发的家庭纠纷,我国对死刑的刑事政策一贯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如果该女子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一般情形下不会被判处死刑,只有对于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被告人,才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就是说,基于该案的特殊性,不管该女子最终被认定涉嫌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没有积极赔偿、没有获得被害人谅解且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的,也有可能判处死刑,但是很难判处立即执行。
法条链接
2009年8月3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要慎重适用死刑。
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侵害对象特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如果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被害方的谅解或者没有强烈社会反响的,可以依法从宽判处。
对于下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如果没有从轻情节,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如:暴力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中故意伤害他人的首要分子;起组织、策划作用或者为主实施伤害行为罪行最严重的主犯;聚众“打砸抢”伤害致人死亡的首要分子;动机卑劣而预谋伤害致人死亡的,等等。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以及山林、水流、田地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引发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犯罪手段、情节一般的;被告人犯罪后积极救治被害人,或者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真诚悔罪的;被告人作案时刚满18周岁或已满70周岁以上,且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其他经综合考虑所有量刑情节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等等。
当然。该案的最终定性是否会发生改变。还要看检察院、法院结合事实、证据作出认定,但我们会对该事件保持关注。
三、结语
近期的热搜有一个话题是#为什么你越来越没有耐心#。确实,通过大量案件和事情,我们发现,近些年大家不仅仅是没有了耐心,戾气更是成倍的增加了,一言不合就动手,各种恶性事件的起因甚至微小到不可思议。系压力太大?内卷严重?生活节奏快?还是心理疾病?对上述现象发生的原因,笔者并没做过统计分析,具体原因确实不得而知。但笔者仍劝大家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尽量与人为善,少与人发生争执,如果为了逞一时意气极有可能就落得“打输了住院,打赢了坐牢”的结果。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