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2日,范某、刘某某为了向长沙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购买位于某区某街道约271 亩土地建设湖南省某汽车贸易配件城(以下简称汽贸城))项目,与卢某某达成借款协议:由范某、刘某某向卢某某借款8500万元,范某、刘某某将湖南省某汽车贸易配件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贸城公司)的股权全部质押至刘某某(系卢某某司机)、胡某2(系卢某某儿子)名下。2015年5月6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三)》,将汽贸城公司资产作为借款担保。2016年,范某、刘某某为偿还其他债务再次向卢某某借款2177.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均未偿还,根据借款协议约定,范某、刘某在汽贸城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以偿还借款本金、利息。2016年4月21日,汽贸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李某某,该公司实际所有人、控制人为卢某某。
2018年初,因范某、刘某某拖欠其他债权人债务无力偿还,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决定对汽贸城公司位于 某区某街道约271亩土地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卢某某为确保 自己利益的优先权,找陈某咨询求助,陈某建议卢某某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尽快确认权利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介绍周某某担任卢某某的代理人,卢某某均予接受。周某某与卢某某安排的公司员工李某某(汽贸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共同伪造《备忘录》《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等材料,虛构支付律师费共计879万元(实际向周某某支付38万元,剩余841万元转至王某账户)的事实。
2018年4月26日、5月2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先后开庭审理卢某某与汽贸城公司间的两起纠纷案件,周某某代表卢某某出庭,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长沙仲裁委员会以[2018]长仲调字第5xx号、第6xx号《调解书》确认汽贸城公司应当向卢某某支付未偿还本息、律师费、仲裁及保全费共计17993.5188万元。长沙仲裁委员申请强制执行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以(2018)湘01执4x1号、4x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执行。区法院以(2018)湘01xx财保x号《民事裁定书》对汽贸城公司位于该区某街道某1路与某2路交叉口西南角土地的产权予以查封。同年5月7日,区政府提出《执行异议书》。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卢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为由将案件移交区公安局。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周付生律师接受委托后,担任卢某某的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反复研究全案案卷材料,进行全面的的法律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卢某某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刑法不允许的危害后果,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卢某某虚增律师费、伪造相关证据材料、串通相关人员参与仲裁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辩护律师认为虽然卢某某实施了虚假诉讼的行为,但是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已及时弥补了受害者的损失,成功将涉案土地收归政府,挽救了国有土地的流失,取得相关人员的谅解,希望公诉机关能够对卢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向各个侦办机关沟通、提交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