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招牌作为连锁商店最重要的识别标识,其招牌本身就是具有特定意义的广告,使消费者或往来行人能够快速识别该商店的经营主体。因此,有些商户经营者故意将招牌设计成与其他主体的商业标识相近似的名称或样式,达到攀附知名连锁店商誉的目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近期,笔者团队代理并胜诉的“东莞国药”招牌撞脸案件,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羊城晚报、南方报业等媒体作为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大范围的宣传报道,起到了良好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案件情况
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国药公司”)成立于1990年9月26日,经过三十多年的持续经营,其在广东省东莞地区开设了1500多家连锁药店,其连锁药店的门头统一使用了“东莞国药”的招牌样式,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东莞市十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国药业公司”)注册了“十国”文字商标,其在东莞地区开设店铺的招牌、灯箱、大门腰线、购物袋等位置上突出使用“东莞+国药店”或“东莞+国药业”的文字标识,且对“十”突出使用不同字体或颜色,使得其明显区别于其他文字。具体对比如下:
△东莞国药公司招牌
△十国药业公司招牌
审理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十国药业公司使用的招牌与“东莞国药”近似,而且“十”字字体或颜色明显与其他字体不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符号是加号或是医疗、卫生、药业机构常用的十字符号。由于十国药业公司与东莞国药公司经营内容、经营地域具有较高重合性,虽然十国药业公司注册了“十国”注册商标,但该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上并非规范使用该注册商标,而是使用了与“东莞国药”构成近似的招牌,具有引起混淆和攀附知名度的主观故意,容易让普通消费者误以为十国药业公司与东莞国药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一审判决十国药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东莞国药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35000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非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纠纷。“东莞国药”的企业简称经东莞国药公司多年推广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已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十国药业公司虽然注册了“十国”商标,但其非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且在招牌上突出使用“东莞国药”文字,明显存在攀附东莞国药企业知名度的故意,容易使普通消费者误以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3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羊城晚报、南方报业等媒体将该案作为知识产权日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大范围的宣传报道。通过本案,笔者也呼吁相关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诚实守信,合理使用商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