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引用>>>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即强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长认缴期限。对存量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上述法律条文理解,在新法生效之前已经登记设立的公司,也要在2024年7月1日之后遵守新公司法5年出资期限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完善认缴登记制度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一文指出,为避免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适用注册资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减少对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充分考虑经营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复杂情形,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一、公司未如期实缴的法律后果 1、行政方面
第一,可能影响股东及公司的公信力。新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如果股东未实缴出资,公司登记机关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警示与公司交易的主体。 第二,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民事方面
第一,股东未如期实缴出资,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股东或将丧失未实缴出资部分的股权。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第三,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股东未实缴出资,减少了公司的资产,对公司债权人同样造成了损害。新公司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第四,股权代持中显名股东存在被强制出资的可能。在新法律规定下,股东无法再通过延长出资期限的方式延缓出资。显名股东存在被强制出资,或者被公司债权人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 二、应对实缴要求的路径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外,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超过五年且没有足额缴付的,应当逐步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五年期内。针对已登记设立的公司,新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应当逐步调整至新法规定的期限以内”的“过渡期”如何具体操作,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因此各公司需密切关注国家后续发布的具体办法,再作出具体安排。 如确无法实缴拟减资处理的,针对国有股东减资,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减资需要经过董事会/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根据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流程。国有企业还应注意有关特殊要求。 三、其他股东未实缴可能产生的连带责任风险分析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从条文理解看,新公司法第五十条适用应符合以下情形: 1、发起人只对设立时的股东(原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非原始股东,发起人不承担出资连带责任。虽然公司对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但发起人之间本质上属于合伙关系,符合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该条规定符合人合性立法目的。 2、发起人只对原始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应当实际缴纳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公司设立后原始股东的出资,发起人也没有连带责任。公司章程对于注册资本可以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有首期出资,也可以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没有首期出资。本律师认为,新公司法第五十条关于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实际缴纳出资,应指的是实缴制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或认缴制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时应当出资到位的首期出资,实际应以后续出台的司法解释为准。 四、律师实务操作建议 1、未出资股东应进行注册资本实缴的规划,按照国务院将来制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完成实缴。未实缴到位的公司股东需要优化资金使用安排,合理制定实缴计划,及时协调各股东注册资本金到位。且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股东除了可以货币出资外,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对于原注册资本过高的公司,可以考虑减少注册资本;对于现今已经没有实际经营的公司,可以考虑注销公司。对于当时注册资本金过高的,及时制定减少注册资本金的方案。同时要综合考虑减资涉及的缴纳所得税、公示期等事项。且无论是减资还是注销,均应当注意及时通知债权人,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一定要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态。如遇到债务人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减资,应当及时向其发函提出异议,要求其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保留发函凭证,必要时可向行政机关同步提起异议。 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约束,进一步保障了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各公司在处理相应的出资实缴事宜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状况理性筹划应对措施,重点关注后续发布的具体办法,并相应地做好预案。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对股东认缴和实缴信息的公示制度、催缴制度、股东失权制度、加速到期制度的等,相信后续会出台配套政策以推进新《公司法》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