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三部下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各方面都做了充分地阐述,为了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内部也设置了认罪认罚案件的考核指标。
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会议精神,整理了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遇到的21个常见疑问并作出解答。
Q1.认罪认罚适用于哪些阶段?
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
Q2.提请逮捕时的认罪认罚属于哪个阶段?
答:提请逮捕不属于起诉阶段,属于侦查阶段,在提请逮捕期间认罪认罚的依然适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
Q3.涉黑恶案件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涉黑恶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累犯、惯犯,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会严格把握。
Q4.认罪认罚的“认罪”具体是指什么?
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如对罪名有异议,但是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此时不影响“认罪”的认定。如果不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则不能认定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认罪”。因为司法机关认定意见包括对罪名的认定,若不接受对罪名的认定,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也就无法达成一致签署具结。
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应将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指控的罪名割裂开来,指控的犯罪事实通常是按照围绕指控的罪名来叙述,指控不同的罪名比如指控盗窃与指控侵占在事实描述上存在差异,因此若拒不接受司法机关认定的罪名,则不能认定为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认罪”。当然,对此种情形的“认罪”依法按照坦白给予从宽处理。
但是被告人的认罪是避重就轻、推卸责任,或者仅作认罪表示,却不提供具体犯罪过程,甚至捏造事实,又或者虽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宜认定为“认罪”。
Q5.部分认罪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吗?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Q6.“认罚”是指什么?
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Q7.认罪认罚就一定会从宽处理吗?
答:“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Q8.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会有多宽?
答:(1)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
(2)根据最新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但是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3)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4)初犯、偶犯从宽幅度更大;累犯、再犯、惯犯从宽幅度从严。
Q9.被害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案件,还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吗?
答:司法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被害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
Q10.被害人谅解就是刑事和解吗?
答:被害人谅解与刑事和解是两个概念,一般来说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从宽幅度更大。有被害人的案件都可以争取被害人谅解,但是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刑事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可以刑事 和解的只有有以下几类案件:(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如故意伤害罪等)、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如盗窃等)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交通肇事等)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该规定。
Q11.刑事谅解或和解可以对哪些内容进行协商?
答:根据《刑诉规则》第495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且可就被害人方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很多被害人会说不追究刑事责任了,事实上这是空话,不如写一句同意对其不起诉、不批捕、适用缓刑等从宽处理。)
Q12.刑事和解约定的赔偿要立即执行吗?
答: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提供有效担保并且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Q13.辩护律师有异议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吗?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在确定和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切实开展量刑协商工作,保证量刑建议依法体现从宽、适当,并在协商一致后由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那么双方没有协商一致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而辩护人有不同意见的,辩护人作为见证,应当签署具结书,但是可以备注不同意见,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Q14.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的,还可以调整量刑建议吗?
答:一般来说,非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不提量刑建议。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Q15.二审时被告人认罪认罚还能从宽吗?
答:有可能。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Q16.被害人不谅解的认罪认罚案件,还能不批捕、不起诉吗?
答:有机会。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被害人不谅解、不同意从宽处理的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拟作不批捕、不起诉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以进行公开听证。
Q17.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可以反悔上诉的吗?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反悔的权利。被告人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反悔,撤销具结书。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发现自己系基于错误认识而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提出上诉,或者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申诉。
Q18.辩护人有无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还能获得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么?
答: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来说,辩护人同意与否的辩护意见不影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如实供述,不应当受到其他人行为影响。从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来看,辩护人的辩护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罚,二者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不能因为辩护人不同意,就剥夺了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的机会。只要被告人始终认罪认罚,法院认为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则其不应受到庭审中辩护人和公诉人抗辩的影响而无效。
Q19.认罪认罚案件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会不会抗诉?
答:抗诉系检察机关的职权,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反悔上诉案件,检察机关的抗诉主要是为了防止技术性上诉。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也是不可剥夺的。那么,检察机关会不会抗诉,一般来说会有以下几种情形:(1)对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后,检察机关发现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确有错误,或者法院改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2)对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积极履行具结书中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而提出上诉,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3)对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原则上应抗诉。
但是对于对检察机关提出幅度量刑建议,法院在幅度中线或者上限量刑后被告人上诉的,一般不会抗诉。
Q20.被告人认罪认罚反悔上诉后,二审会从重处罚吗?
答:可能加重。被告人有反悔上诉的权利,反悔说明要么不认罪要么不认罚,至少是不认罚了,那么从宽的前提和基础即不存在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取消了原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处罚幅度。
Q21.律师在签署具结书时在场并签字后,开庭时是否可以再作与具结书内容相悖的辩护?
答:首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但辩护律师并不认可,此时辩护律师在场,更多的是见证犯罪嫌疑人系自愿签署具结书的,当然也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充分释明具结书内容,并监督签署过程合法进行。
其次,律师辩护权具有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不能违背被告人的意志,而依法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再者,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而言,若被告人系自愿且坚持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而辩护律师因意见不一而拒绝签字,被告人又未解除辩护的,检察机关应当将此具结书提交法庭,由法庭审理后依法认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