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优势
付翔律师在法院工作六年期间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谙熟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思维方式、办案风格、案件流程,能与司法机关有效沟通案情。他专业功底深厚,辩护经验丰富,尤其是能“从有中看到无,从无中看到有”的辩护思维,往往使案件出奇制胜、柳暗花明,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娴熟的刑事辩护功底与缜密思维为政府、公司、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防范风险提供了安全保障。
付翔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九年来,形成了诚实稳重、思维缜密、辩锋犀利的办案作风,不浮夸、不做虚假承诺,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操守,深受当事人信任和尊重。
社会职务
2006年6月,被聘为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律师援助中心律师;
2013年5月,被遴选为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刑事专业)委员会律师;
2014年5月,被遴选为第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5年5月,被聘为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法律顾问;
2016年4月,被遴选为第四届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16年6月,被聘为湖南省涉侨法律公共服务中心法律顾问;
2018年6月,被遴选为第九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8年6月,被遴选为第九届湖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2020年4月,被遴选为第五届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20年11月,被湖南省律师协会评定为湖南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
研究成果
1、2013年1月在全国新闻核心期刊《当代传播》(CSSCI来源期刊)发表《犯罪新闻的常见误区与传播伦理—基于周克华案相关报道的分析》;
2、2011年10月在《湖南律师》第五期(总第113期)发表《承运人未提示托运人保价运输,货物丢失应赔偿》;
3、2015年3月在《湖南律师》第一期(总第133期)发表《审查判断刑事案件鉴定结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4、2001年2月在《淮安审判》第二期(总第33期)发表《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管辖权转移规定的思考》;
5、2015年9月在《湖南律师》第四期(总第136期)发表《刘某平非法经营案》(该文章同时被选入《湖南省律师行业优秀案例精选》及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例选《寻法求正》)。
主要业绩
自2004年6月至今,先后担任长沙市电视台政法频道、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湖南公共关系进修学院、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湖南省金一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春一鼎翰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大力德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大润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世嘉国际华城业主委员会、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湖南幸运星上扬广告有限公司、湖南省涉侨法律公共服务中心、岳麓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慧友酒店集团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文化馆、湘华无公害生态农场等二十多家企业及行政单位的法律顾问。并已经办结各类刑事案件200多件,其中有近二十人没有起诉或者被撤诉或者被判决无罪,为公司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2亿元。
典型案例
已办结的较成功的案件主要有:
1、上诉人众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证券交易中心、被上诉人湖南证券登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付翔律师担任上诉人的二审代理人。二审改判为:一、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二、众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向湖南证券交易中心及湖南证券登记公司偿付4016296.25元(详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为上诉人减少损失1200余万元。
2、被告人蔡某因贩毒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湖南省高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蔡某贩卖的毒品没有进行含量鉴定、毒品杂质含量高,一审量刑过重”的辩护观点,改判为十五年徒刑(见省高院[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
3、被告人刘某集团伪造货币案(公安部督办)。经成功辩护,长沙中院认定的伪造货币数额较起诉书指控的数额大幅减少,一审判决死缓(详见湖南省长沙中法院[2006]长中刑二初字第0118号刑事判决书)。
4、被告人王某涉嫌传销案。王有前科,曾因犯贪污罪被判处缓刑。经成功辩护,王某再次被判处缓刑(详见岳麓区法院[2013]岳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
5、衡阳蒋某故意杀人焚尸案。付翔律师担任该案受害人资某亲属的代理人,二审期间,受害人与被告人蒋某达成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判处被告人蒋某死缓。
6、被告人林某被指控挪用公款7000多万元,经成功辩护,一审法院认定303万元,将罪名变更为挪用资金罪,判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二审法院重新认定被告人林某挪用资金数额为67万元,改判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3年。
7、被告人舒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将被告人舒某涉嫌杀人罪名改为毁灭证据罪,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2年(详见湖南省高院[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
8、被告人曹某被指控受贿230万元。经成功辩护,长沙中院法院认定曹某受贿117万元,并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万元(详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中刑二初字第0046号刑事判决书)。
9、被告人陈某涉嫌被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省公安厅督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芙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被告人陈某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详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2010]芙刑初第355号刑事判决书)。
10、长沙刘某4.2恶性杀人抛尸案(详见长沙晚报2009年4月21日长沙晚报B版《为骗保,业务员杀人抛尸》),付翔律师担任受害人画某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详见长沙市中院[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0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1、被告人杜某被指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湖南省公安厅督办)。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供的关键证据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不是证据。浏阳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免予刑事处罚(详见浏阳市法院[2010]浏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书)。
12、被告人曾某(湖南某法院原院长)贪污受贿案。最高法院商最高检察院指定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案。经成功辩护,东莞市中级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贪污3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构成受贿,系自首,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六年(见东莞市中院[2010]东中法刑初二第53号刑事判决书)。
13、被告人沈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湖南省公安厅督办)。经辩护人成功辩护,芙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构成强迫交易罪,判决被告人沈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详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9]芙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书)。
14、湖南省公安厅督办的临湘市2011.5.9特大系列非法经营案二审。经成功辩护,被告人刘某由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十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两万元(详见岳阳市中院[2012]岳中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
15、被告人张某(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公司高管)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成功辩护,长沙市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详见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长检刑一不诉[2013]15号不起诉决定书)。
16、望城县建设局局长曾某兄弟被控共同受贿。经成功辩护,望城县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曾某的指控,无罪释放,返还其曾被作为赃款扣押的四百余万元(详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1]望刑重字第193号刑事裁定书)。
17、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诈骗拆迁补偿款103.3961万元。经成功辩护,长沙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彭某诈骗数额为17.0004万元,且系自首、犯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详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2]长县刑初字第635号刑事判决书)。
18、被告人蒋某等六人涉嫌组织领导非法传销案。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2014年9月,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祁刑初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蒋传明等六被告人的起诉。10月22日,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湘衡祁检刑不诉【2014】034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各被告人不起诉。
19、公安部督办、湖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侦办的万福生科公司高管彭某等伪造金融票证、欺诈发行股票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被告人彭某等伪造金融票证与欺诈发行股票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二者是牵连行为,应按一个罪名起诉”辩护意见,撤回对被告人彭某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指控。2014年12月26日,长沙中院判决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详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刑二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书)。
20、被告人管尚华(一审被怀化中院判处死缓)涉嫌贩毒案二审。经辩护人付翔律师成功辩护,湖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详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书)。
21、被告人严红凯因故意杀人被长沙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成功辩护,湖南省高院改判被告人严红凯死缓(详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
22、担任安普瑞公司高管王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辩护人。2015年2月12日,花垣县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详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5】花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
23、被告人长沙某广告公司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该公司被暂扣非法所得500万元。起诉书指控该公司行贿金额为894884元。2015年2月11日,芙蓉区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自首,行贿金额70万元,判决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230万元,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详见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刑初字第686号刑事判决书)。
24、被告人刘某被控涉嫌受贿案、滥用职权罪。经成功辩护,长沙市中法院作出(2013)长中刑二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构成受贿罪、但滥用职权罪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湖南省检察院提起抗诉。后经半年余补充调查,认为证据不足,撤回抗诉。
25、被告人姚某因贩毒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付翔律师在二审期间为其收集立功证据,二审改判为死缓(详见省高院[2007]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
26、被告人常德某央企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该公司涉嫌退税金额近3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桃源县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该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过程及体现单位意志等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作出湘桃检刑不诉【2015】50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及马某不起诉。
27、全国打黑除恶办公室督办的被告人刘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伪证罪一案。2015年9月25日,湖南省高级法院部分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罪、伪证罪等罪名不成立”的辩护观点,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11年。
28、常德津市某燃气公司负责人李某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一案,涉嫌逃税约420万元。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不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2015年12月,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津刑初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津市人民检察院撤诉。2015年12月17日,津市检察院作出津检刑不诉【2015】3号不起诉决定书.
29、被告人姚某因贩毒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在二审期间仔细分析案卷,发现被告人姚某在特勤引诱下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改判被告人姚某死缓(详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
30、公安部、最高检督办的葛兰素史克公司高管郭某重特大贿赂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为被告人郭某取保候审。检察机关起诉时采纳了被告人郭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郭建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详见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
31、被告人曾某涉嫌与湖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刘某共同受贿案。曾某涉嫌受贿金额特别巨大达350万元。检察院采纳辩护人观点,认定曾某在共同受贿中系从犯。北湖区法院采纳辩护人“曾某有立功表现且受贿的只是股权,股权价值没有鉴定,也一直没有分红,没有实际收益及处分权利,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观点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四年。
32、被告人陈某某猥亵儿童案。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根据辩护人付翔律师“核实被告人陈某自首情节”的要求,退卷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的观点,作出[2016]雨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34、被告人周某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案。被告人周某跟踪、拍照获得益阳赫山区法院院长谢某、副院长王某及律师涂某、卜某腐败系列证据。并牵出益阳市委书记马勇被查。本案在益阳有巨大影响。经成功辩护,安乡县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周某是从犯、坦白且泄露公民信息条数较少(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作出(2017)湘072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一年二个月。
35、受跨国绑架杀人案(被绑架至老挝)中受害人陈某(已死亡)父亲陈某某的委托,担任代理人,代为控告、申诉。该案由公安部督办。该案已由雨花区公安局刑侦队重案组立案侦查。被告人何某因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36、被告人王某被控诈骗2956万元。公诉人量刑建议为6-8年。辩护人搜集全国各地法院对天誉金泰诈骗案判例,要求同案同判,经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系从犯、自首、退赃,作出(2021)湘0103刑初10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37、担任被告人马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辩护人。辩护人认为马某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在当时没有利用影响力受贿这一罪名,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不构成犯罪。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观点,没有起诉。
38、江华县检察院指控邓恩念等13人宗族恶势力犯罪。该案被永州新闻网、法制甘肃网、云南法制网、CCTV12社会与法频道、CCTV13、中国财经观察网等国家主流媒体也予以报道。经成功辩护,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9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不是恶势力犯罪。
39、担任申诉人胡海清刑事申诉案的代理人。申诉人胡海清对宁乡县检察院公诉刑不诉【2016】54号《不起诉决定书》不服。经听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检刑申复决【2017】6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采纳代理人意见,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宁乡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当。决定撤销宁乡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胡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40、被告人夏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20年6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对被告人夏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41、起诉意见书认定谢某向关联客户受贿357万元。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其中部分为借款,部分为投资,部分认定受贿证据不足,最终认定受贿金额为74万元。2020年9月30日,岳塘区法院作出(2020)湘0304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42、被告人肖某诈骗案,数额特别巨大达182万元。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发现被告人肖某有立功情节,遂代为向长沙县公安局举报、控告。被告人肖某举报的1.07专案被公安部列为2021年第一批重点电信网络诈骗罪案件。长沙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肖某立功证明,认定1.07专案为全国特大电信诈骗案,并被中央电视台、人民公安报、法治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现场采访报道。2021年7月20日,长沙县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被告人肖某构成立功、坦白,作出(2021)湘0121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43、公安部督办的被告人赵某非法经营案,非法经营期货1亿多元。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对赵某没有批捕。2022年1月,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赵某非法经营期货入金金额939.28万元,出金金额为641.89万元。辩护人认为,2022年4月29日,《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已经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在判决时应本着刑法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对被告人赵某在三年以下量刑。2022年9月19日,平江县法院作出(2022)湘0626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44、被告人杨某、蒲某等二十人涉嫌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一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等全案被告人均不构成犯罪。2023年7月,开福区人民检察长开检刑不诉【2023】166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全案被告人不起诉。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职业优势
付翔律师在法院工作六年期间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谙熟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思维方式、办案风格、案件流程,能与司法机关有效沟通案情。他专业功底深厚,辩护经验丰富,尤其是能“从有中看到无,从无中看到有”的辩护思维,往往使案件出奇制胜、柳暗花明,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娴熟的刑事辩护功底与缜密思维为政府、公司、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防范风险提供了安全保障。
付翔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九年来,形成了诚实稳重、思维缜密、辩锋犀利的办案作风,不浮夸、不做虚假承诺,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操守,深受当事人信任和尊重。
社会职务
2006年6月,被聘为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律师援助中心律师;
2013年5月,被遴选为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刑事专业)委员会律师;
2014年5月,被遴选为第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5年5月,被聘为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法律顾问;
2016年4月,被遴选为第四届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16年6月,被聘为湖南省涉侨法律公共服务中心法律顾问;
2018年6月,被遴选为第九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8年6月,被遴选为第九届湖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2020年4月,被遴选为第五届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20年11月,被湖南省律师协会评定为湖南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
研究成果
1、2013年1月在全国新闻核心期刊《当代传播》(CSSCI来源期刊)发表《犯罪新闻的常见误区与传播伦理—基于周克华案相关报道的分析》;
2、2011年10月在《湖南律师》第五期(总第113期)发表《承运人未提示托运人保价运输,货物丢失应赔偿》;
3、2015年3月在《湖南律师》第一期(总第133期)发表《审查判断刑事案件鉴定结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4、2001年2月在《淮安审判》第二期(总第33期)发表《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管辖权转移规定的思考》;
5、2015年9月在《湖南律师》第四期(总第136期)发表《刘某平非法经营案》(该文章同时被选入《湖南省律师行业优秀案例精选》及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例选《寻法求正》)。
主要业绩
自2004年6月至今,先后担任长沙市电视台政法频道、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湖南公共关系进修学院、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湖南省金一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春一鼎翰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大力德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大润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世嘉国际华城业主委员会、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湖南幸运星上扬广告有限公司、湖南省涉侨法律公共服务中心、岳麓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慧友酒店集团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文化馆、湘华无公害生态农场等二十多家企业及行政单位的法律顾问。并已经办结各类刑事案件200多件,其中有近二十人没有起诉或者被撤诉或者被判决无罪,为公司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2亿元。
典型案例
已办结的较成功的案件主要有:
1、上诉人众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证券交易中心、被上诉人湖南证券登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付翔律师担任上诉人的二审代理人。二审改判为:一、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二、众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向湖南证券交易中心及湖南证券登记公司偿付4016296.25元(详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为上诉人减少损失1200余万元。
2、被告人蔡某因贩毒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湖南省高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蔡某贩卖的毒品没有进行含量鉴定、毒品杂质含量高,一审量刑过重”的辩护观点,改判为十五年徒刑(见省高院[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
3、被告人刘某集团伪造货币案(公安部督办)。经成功辩护,长沙中院认定的伪造货币数额较起诉书指控的数额大幅减少,一审判决死缓(详见湖南省长沙中法院[2006]长中刑二初字第0118号刑事判决书)。
4、被告人王某涉嫌传销案。王有前科,曾因犯贪污罪被判处缓刑。经成功辩护,王某再次被判处缓刑(详见岳麓区法院[2013]岳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
5、衡阳蒋某故意杀人焚尸案。付翔律师担任该案受害人资某亲属的代理人,二审期间,受害人与被告人蒋某达成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判处被告人蒋某死缓。
6、被告人林某被指控挪用公款7000多万元,经成功辩护,一审法院认定303万元,将罪名变更为挪用资金罪,判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二审法院重新认定被告人林某挪用资金数额为67万元,改判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3年。
7、被告人舒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将被告人舒某涉嫌杀人罪名改为毁灭证据罪,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2年(详见湖南省高院[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
8、被告人曹某被指控受贿230万元。经成功辩护,长沙中院法院认定曹某受贿117万元,并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万元(详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中刑二初字第0046号刑事判决书)。
9、被告人陈某涉嫌被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省公安厅督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芙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被告人陈某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详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2010]芙刑初第355号刑事判决书)。
10、长沙刘某4.2恶性杀人抛尸案(详见长沙晚报2009年4月21日长沙晚报B版《为骗保,业务员杀人抛尸》),付翔律师担任受害人画某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详见长沙市中院[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0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1、被告人杜某被指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湖南省公安厅督办)。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供的关键证据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不是证据。浏阳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免予刑事处罚(详见浏阳市法院[2010]浏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书)。
12、被告人曾某(湖南某法院原院长)贪污受贿案。最高法院商最高检察院指定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案。经成功辩护,东莞市中级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贪污3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构成受贿,系自首,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六年(见东莞市中院[2010]东中法刑初二第53号刑事判决书)。
13、被告人沈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湖南省公安厅督办)。经辩护人成功辩护,芙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构成强迫交易罪,判决被告人沈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详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9]芙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书)。
14、湖南省公安厅督办的临湘市2011.5.9特大系列非法经营案二审。经成功辩护,被告人刘某由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十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两万元(详见岳阳市中院[2012]岳中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
15、被告人张某(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公司高管)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成功辩护,长沙市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详见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长检刑一不诉[2013]15号不起诉决定书)。
16、望城县建设局局长曾某兄弟被控共同受贿。经成功辩护,望城县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曾某的指控,无罪释放,返还其曾被作为赃款扣押的四百余万元(详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1]望刑重字第193号刑事裁定书)。
17、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诈骗拆迁补偿款103.3961万元。经成功辩护,长沙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彭某诈骗数额为17.0004万元,且系自首、犯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详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2]长县刑初字第635号刑事判决书)。
18、被告人蒋某等六人涉嫌组织领导非法传销案。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2014年9月,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祁刑初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蒋传明等六被告人的起诉。10月22日,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湘衡祁检刑不诉【2014】034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各被告人不起诉。
19、公安部督办、湖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侦办的万福生科公司高管彭某等伪造金融票证、欺诈发行股票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被告人彭某等伪造金融票证与欺诈发行股票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二者是牵连行为,应按一个罪名起诉”辩护意见,撤回对被告人彭某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指控。2014年12月26日,长沙中院判决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详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刑二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书)。
20、被告人管尚华(一审被怀化中院判处死缓)涉嫌贩毒案二审。经辩护人付翔律师成功辩护,湖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详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书)。
21、被告人严红凯因故意杀人被长沙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成功辩护,湖南省高院改判被告人严红凯死缓(详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
22、担任安普瑞公司高管王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辩护人。2015年2月12日,花垣县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详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5】花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
23、被告人长沙某广告公司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该公司被暂扣非法所得500万元。起诉书指控该公司行贿金额为894884元。2015年2月11日,芙蓉区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自首,行贿金额70万元,判决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230万元,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详见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刑初字第686号刑事判决书)。
24、被告人刘某被控涉嫌受贿案、滥用职权罪。经成功辩护,长沙市中法院作出(2013)长中刑二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构成受贿罪、但滥用职权罪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湖南省检察院提起抗诉。后经半年余补充调查,认为证据不足,撤回抗诉。
25、被告人姚某因贩毒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付翔律师在二审期间为其收集立功证据,二审改判为死缓(详见省高院[2007]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
26、被告人常德某央企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该公司涉嫌退税金额近3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桃源县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该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过程及体现单位意志等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作出湘桃检刑不诉【2015】50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及马某不起诉。
27、全国打黑除恶办公室督办的被告人刘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伪证罪一案。2015年9月25日,湖南省高级法院部分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罪、伪证罪等罪名不成立”的辩护观点,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11年。
28、常德津市某燃气公司负责人李某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一案,涉嫌逃税约420万元。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不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2015年12月,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津刑初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津市人民检察院撤诉。2015年12月17日,津市检察院作出津检刑不诉【2015】3号不起诉决定书.
29、被告人姚某因贩毒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在二审期间仔细分析案卷,发现被告人姚某在特勤引诱下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改判被告人姚某死缓(详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
30、公安部、最高检督办的葛兰素史克公司高管郭某重特大贿赂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为被告人郭某取保候审。检察机关起诉时采纳了被告人郭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郭建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详见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
31、被告人曾某涉嫌与湖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刘某共同受贿案。曾某涉嫌受贿金额特别巨大达350万元。检察院采纳辩护人观点,认定曾某在共同受贿中系从犯。北湖区法院采纳辩护人“曾某有立功表现且受贿的只是股权,股权价值没有鉴定,也一直没有分红,没有实际收益及处分权利,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观点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四年。
32、被告人陈某某猥亵儿童案。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根据辩护人付翔律师“核实被告人陈某自首情节”的要求,退卷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的观点,作出[2016]雨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34、被告人周某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案。被告人周某跟踪、拍照获得益阳赫山区法院院长谢某、副院长王某及律师涂某、卜某腐败系列证据。并牵出益阳市委书记马勇被查。本案在益阳有巨大影响。经成功辩护,安乡县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周某是从犯、坦白且泄露公民信息条数较少(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作出(2017)湘072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一年二个月。
35、受跨国绑架杀人案(被绑架至老挝)中受害人陈某(已死亡)父亲陈某某的委托,担任代理人,代为控告、申诉。该案由公安部督办。该案已由雨花区公安局刑侦队重案组立案侦查。被告人何某因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36、被告人王某被控诈骗2956万元。公诉人量刑建议为6-8年。辩护人搜集全国各地法院对天誉金泰诈骗案判例,要求同案同判,经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系从犯、自首、退赃,作出(2021)湘0103刑初10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37、担任被告人马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辩护人。辩护人认为马某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在当时没有利用影响力受贿这一罪名,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不构成犯罪。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观点,没有起诉。
38、江华县检察院指控邓恩念等13人宗族恶势力犯罪。该案被永州新闻网、法制甘肃网、云南法制网、CCTV12社会与法频道、CCTV13、中国财经观察网等国家主流媒体也予以报道。经成功辩护,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9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不是恶势力犯罪。
39、担任申诉人胡海清刑事申诉案的代理人。申诉人胡海清对宁乡县检察院公诉刑不诉【2016】54号《不起诉决定书》不服。经听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检刑申复决【2017】6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采纳代理人意见,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宁乡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当。决定撤销宁乡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胡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40、被告人夏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20年6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对被告人夏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41、起诉意见书认定谢某向关联客户受贿357万元。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其中部分为借款,部分为投资,部分认定受贿证据不足,最终认定受贿金额为74万元。2020年9月30日,岳塘区法院作出(2020)湘0304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42、被告人肖某诈骗案,数额特别巨大达182万元。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发现被告人肖某有立功情节,遂代为向长沙县公安局举报、控告。被告人肖某举报的1.07专案被公安部列为2021年第一批重点电信网络诈骗罪案件。长沙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肖某立功证明,认定1.07专案为全国特大电信诈骗案,并被中央电视台、人民公安报、法治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现场采访报道。2021年7月20日,长沙县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被告人肖某构成立功、坦白,作出(2021)湘0121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43、公安部督办的被告人赵某非法经营案,非法经营期货1亿多元。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对赵某没有批捕。2022年1月,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赵某非法经营期货入金金额939.28万元,出金金额为641.89万元。辩护人认为,2022年4月29日,《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已经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在判决时应本着刑法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对被告人赵某在三年以下量刑。2022年9月19日,平江县法院作出(2022)湘0626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44、被告人杨某、蒲某等二十人涉嫌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一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等全案被告人均不构成犯罪。2023年7月,开福区人民检察长开检刑不诉【2023】166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全案被告人不起诉。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