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代理、刑事合规业务
周付生,男,1970年12月生,湖南祁东人,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高级律师。早年当过教师、记者,曾在长沙市公安局工作18年,先后担任过长沙市公安局劳教处副处长、法制处副处长、法制支队副支队长(兼直属分局副局长)、案件审核委员会委员。现为天地人律所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南投资(000548)独立董事。担任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开福分局和湖南人健企业集团等多家政府机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成功案例
周付生律师从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办理,近三年来成功办理刑事案件42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其中,无罪17件(含不立案、撤案、不诉、免刑),缓刑6件,从轻判处10件,成功代理刑事控告9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十多亿元。
部分成功案例:(涉及的当事人、单位均为化名)
一、无罪案例(17起)
1、黄某虚假诉讼案。黄某起诉某公司,要求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8000万元,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结案。执行阶段,某公司反悔,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黄某虚假诉讼,侵吞该公司财产。我们核实了黄某提供的证据后,认为黄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被采信。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维持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此案不仅确保了黄某的人身自由,且为黄某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1亿元。
2、林某职务侵占案。陈某(男)、林某(女)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后二人协议离婚,公司由陈某控制。陈某接手公司后,向公安机关举报林某涉嫌职务侵占公司1000多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我们接受委托,认为林某与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不涉嫌职务侵占罪,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法律意见。后公安机关撤销了对林某的刑事立案。
3、某公司重大责任事故案。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我们提出该公司安全、消防制度健全,管理监督到位,失火原因系意外,该公司没有责任的法律意见,公安机关经调查后采信了该辩护意见,依法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4、古某虚假诉讼案。民营企业家古某因其代理人捏造律师费提起虚假诉讼,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其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配合、民营企业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信。后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诉决定。
5、陈某危险驾驶案。陈某与朋友聚会饮酒至凌晨2点,上车后休息至凌晨7点,驾车回家途中因感劳累将车停在道路中间睡觉,被交警查获,酒精测试180mg/100ml。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庭审中,我提出:陈某系初犯、偶犯,其系酒后休息五个小时后再驾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认罪认罚,且系民营企业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轻从宽判处。该辩护观点被人民法院采信,后陈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6、涂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涂某因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00多万元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侦查阶段,我们成功为涂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有400多万元系被索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认定为行贿款。且涂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已取得受害单位谅解,涂某系民营企业家可以依法从轻处理等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信。后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诉决定。
7、熊某诈骗案。熊某因涉嫌诈骗他人16万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熊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观点,被检察院采信。2020年8月,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熊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8、李某诬告陷害案。李某系某公司财务人员,某公司在控告该公司员工张某涉嫌挪用资金案时,要求李某补填了一张财务收据提交公安机关作为证据,后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审查批捕阶段,我们成功为李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李某没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观点,被检察院采信。后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9、张某诈骗案。张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侦查阶段,我们成功为张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观点,被采信。后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10、谢某诈骗案。谢某因涉嫌参与医疗诈骗7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审查批捕阶段,我们成功为谢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谢某不明知医疗机构给客户注射的药物为假药,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的辩护观点,被检察院采信。后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11、贺某诈骗案。贺某因涉嫌诈骗他人1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贺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履行了与所谓“受害人”约定的工作内容。后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贺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12、梁某组织卖淫案。梁某因参股的足浴店存在技师提供“口淫”性服务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查处,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梁某不明知该足浴店存在“口淫”行为,没有参与该足浴店经营管理,且提供“口淫”服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性行为”在理论和实务上均存在争议。最后,检察机关采信了我的辩护观点,依法对梁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13、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宋某系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其利用职务之便,结算工程款项时,收受施工方好处费15万元,后宋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我们促成了某上市公司对宋某的谅解,并提出宋某系企业高管,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宋某决定不起诉。
14、邓某串通投标案。邓某与他人串通投标,公安机关认定邓某为主犯。审查起诉期间,我们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提出邓某应当为从犯而非主犯的观点,被检察机关采信,后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邓某不起诉。
15、于某挪用资金案。于某系某公司控股股东,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2017年,为了扩大生产,于某先后从某公司周转资金900余万元至其控股的另一公司。到了2000年,于某先后归还了500余万元至某公司,尚有400余万元没有归还。2020年,某公司其他股东向公安机关举报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于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我们介入后,先通过与其他股东谈判,归还其他400万元,取得了谅解,于某被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我们以于某已归还挪用的资金,取得了其他股东谅解,且其系民营企业家为由,请求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后检察机关对于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16、谭某故意伤害案。谭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日因工作纠纷与该公司员工陈某发生互殴,致陈某耳膜穿孔,构成轻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我们介入辩护。经仔细了解情况,研判案情,我们建议谭某与受害人陈某达成刑事和解并投案自首。谭某采纳了我们的建议,与陈某达成刑事和解后投案自首,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谭某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
17、某知名企业家杨某涉嫌敲诈勒索案。杨某被其原合作伙伴举报参与敲诈勒索400余万元。我们了解情况后,认为杨某既没有参与敲诈勒索的共谋,也没有从中获利,不构成敲诈勒索的共犯。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杨某不予立案。
二、缓刑案例(6起)
1、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李某在某门店担任会计,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多万元(票面金额),门店收取票面金额3%的开票费。后李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庭审中,我提出李某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应当依法从轻判处的辩护观点。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
2、禹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案。禹某因为他人伪造资质证书,被公安机关以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罪刑拘。庭审中,我们提出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较轻的辩护观点,后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3、张某诈骗案。张某在网上宣称自己有“潮鞋”出售,骗取受害人胡某21万元用于消费,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庭审时,我提出其系初犯、已退赃退赔、取得受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辩护观点。后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
4、院某高利转贷案。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合同,从银行贷款2000万元,高利转贷给某建筑公司,非法获利200万元,被公安机关以高利转贷罪立案侦查。庭审中,我提出院某系初犯、偶犯,已全部退赃,系民营企业家,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轻从宽判处。法院采信了该辩护观点,依法判处院某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
5、文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文某系某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了承揽业务,向某上市公司部门负责人行贿2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庭审中,我们提出文某系初犯、已经取得谅解、自愿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后法院对文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6、庄某开设赌场案。庄某在酒店中租赁客房,摆了五个麻将桌,邀集他人参与赌博,每四个小时人均收取100元的人头费,期间提供一餐饭和茶水、槟榔。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我们在审查批捕阶段作为辩护人介入后,认为庄某涉嫌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被检察机关采信,决定对庄某不予批捕,后庄某被法院宣告缓刑。
三、从轻案例(10起)
1、杨某故意杀人案。杨某因一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罪,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提出杨某既非聚众斗殴组织者,也非直接致人死亡者,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后某中级人民法院采信该辩护观点,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
2、盘某组织卖淫案。盘某因与他人合伙开足浴店并提供性服务,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组织卖淫罪,建议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次开庭时,适用简易程序,另三个同案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盘某对事实表示异议,法院宣布休庭。休庭后,盘某家属找到我们作其辩护人。我们阅卷后认为该足浴店确实存在提供性服务的犯罪行为,但足浴店没有对卖淫女进行管理、控制,不属于组织卖淫,而属于为卖淫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的容留卖淫。第二次开庭后,法院采信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盘某以容留卖淫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3、房某寻衅滋事案。房某长期从事高利放贷行为,多次采取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逼债,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其家属在咨询我们时,我们建议其家属劝房某投案自首,并力争受害人谅解。庭审时,我们提出房某系投案自首、已取得全部受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辩护观点,得到法院采信,后房某被依法从轻、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4、林某敲诈勒索案。林某因涉嫌敲诈勒索600多万元及其他罪名被移送审查起诉。如敲诈勒索罪名成立,则单敲诈勒索罪即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在阅卷后认为林某的该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而应定性为强迫交易,而强迫交易罪的最高刑期为七年。后检察机关采信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将林某的该行为定性为强迫交易,量刑建议也做了相应调整。
5、张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张某系某新风机公司负责人,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系以侵犯商业秘密为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提出抗诉。我们搜集了某新风机公司的销售记录、财务报表等资料,以大量客观证据证明某新风机公司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不到50%,张某及某新风机公司不应认定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业。后二审法院采信了我的辩护观点,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6、孙某受贿案。某区区长孙某受贿案,我们提出了孙某诸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被法院采信。
7、周某行贿案,我们提出周某是单位行贿而不是个人行贿的观点,被法院采信,周某得以从轻判处。
8、龙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在二审期间促成被害人对龙某表示谅解,龙某刑期由12年改判为9年。
9、曹某诈骗案。曹某参与“套路贷”诈骗,庭审中,我们提出其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后曹某被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0、张某销售伪劣产品、抢劫案。张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抢劫被立案侦查。庭审时,我们认为其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抢劫案中系从犯的观点,得到法院采信,张某依法得以从轻判处。
四、刑事控告案例(9起)
1、某房地产公司被挪用资金,我们代理某公司报案,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该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6亿元。
2、某混凝土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挪用资金案,我们代理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立案侦查后,依法对陈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该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
3、唐某等人涉黑恶案。王某因借高利贷4000多万元,偿还6000多万元本息之后,仍被债权人唐某等人采取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虚假诉讼等手段要求偿还4000多万元。我们代理王某报案后,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处了以唐某为首的 “恶势力团伙”,王某欠唐某的非法债务得以免除。
4、杨某职务侵占案。某建筑企业业务员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与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侵吞公司销售款100多万元用于购房。我们代理该建筑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了杨某刑事责任,挽回了100多万元损失。
5、某信息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破坏案。某上市公司向某公安机关举报该公司前副总经理杜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杜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达不到立案条件,且该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决定不予立案。后该上市公司委托我们代理报案。我审核全部报案材料后,认为杜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该公安机关依法有管辖权,遂重新收集证据、整理资料、撰写报案材料后再次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杜某立案侦查。
6、代理举报卢某虚假诉讼案,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代理举报谢某虚假诉讼案,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代理举报某货运公司诈骗案。某上市公司与某货运公司签订了长期货运合同,根据货物重量计费。后货运公司通过修改货运单据重量等方式骗取某上市公司运费100多万元。我们代理上市公司报案后,追回了该100多万元损失。
9、代理诸某举报被敲诈勒索案。江某等人长期以来通过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方式侵占他人财物,后采取非法拘禁诸某丈夫的方式成功勒索诸某200万元,并意图侵占诸某价值数千万元的资产。诸某报案后因江某等人手段隐蔽,公安机关一直没有取得关键证据。我们代理报案后,仔细梳理案情,指导诸某收集 、固定证据,代为撰写报案材料、整理报案资料,最终江某犯罪团伙被公安机关一网打尽。
公益服务:从业以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先后十余次免费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企业、商会讲授“规范执法”、“企业合规”等课程。多次带领团队律师到街道、社区开展普法宣传、防疫物资捐赠、法律咨询等公益活动。
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湖南翌晟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人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长沙市金盆岭街道办事处;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获得荣誉
在公安工作期间,先后获得“公安部全国公安机关基层执法质量服务工作先进个人”、“湖南省劳教工作先进个人”、“湖南省公安法制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记功、嘉奖。
在律所工作期间,先后荣获发展之星、精诚合作奖、业绩先锋奖、业务成果奖、优秀律师等荣誉。2021年被中共湖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同年被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评为年度“优秀委员”。
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长沙仲裁委员会委员
衡阳仲裁委员会委员
湖南省刑事专业律师
1999年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律系,获硕士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代理、刑事合规业务
周付生,男,1970年12月生,湖南祁东人,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高级律师。早年当过教师、记者,曾在长沙市公安局工作18年,先后担任过长沙市公安局劳教处副处长、法制处副处长、法制支队副支队长(兼直属分局副局长)、案件审核委员会委员。现为天地人律所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南投资(000548)独立董事。担任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开福分局和湖南人健企业集团等多家政府机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成功案例
周付生律师从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办理,近三年来成功办理刑事案件42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其中,无罪17件(含不立案、撤案、不诉、免刑),缓刑6件,从轻判处10件,成功代理刑事控告9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十多亿元。
部分成功案例:(涉及的当事人、单位均为化名)
一、无罪案例(17起)
1、黄某虚假诉讼案。黄某起诉某公司,要求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8000万元,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结案。执行阶段,某公司反悔,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黄某虚假诉讼,侵吞该公司财产。我们核实了黄某提供的证据后,认为黄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被采信。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维持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此案不仅确保了黄某的人身自由,且为黄某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1亿元。
2、林某职务侵占案。陈某(男)、林某(女)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后二人协议离婚,公司由陈某控制。陈某接手公司后,向公安机关举报林某涉嫌职务侵占公司1000多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我们接受委托,认为林某与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不涉嫌职务侵占罪,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法律意见。后公安机关撤销了对林某的刑事立案。
3、某公司重大责任事故案。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我们提出该公司安全、消防制度健全,管理监督到位,失火原因系意外,该公司没有责任的法律意见,公安机关经调查后采信了该辩护意见,依法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4、古某虚假诉讼案。民营企业家古某因其代理人捏造律师费提起虚假诉讼,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其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配合、民营企业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信。后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诉决定。
5、陈某危险驾驶案。陈某与朋友聚会饮酒至凌晨2点,上车后休息至凌晨7点,驾车回家途中因感劳累将车停在道路中间睡觉,被交警查获,酒精测试180mg/100ml。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庭审中,我提出:陈某系初犯、偶犯,其系酒后休息五个小时后再驾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认罪认罚,且系民营企业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轻从宽判处。该辩护观点被人民法院采信,后陈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6、涂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涂某因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00多万元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侦查阶段,我们成功为涂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有400多万元系被索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认定为行贿款。且涂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已取得受害单位谅解,涂某系民营企业家可以依法从轻处理等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信。后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诉决定。
7、熊某诈骗案。熊某因涉嫌诈骗他人16万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熊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观点,被检察院采信。2020年8月,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熊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8、李某诬告陷害案。李某系某公司财务人员,某公司在控告该公司员工张某涉嫌挪用资金案时,要求李某补填了一张财务收据提交公安机关作为证据,后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审查批捕阶段,我们成功为李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李某没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观点,被检察院采信。后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9、张某诈骗案。张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侦查阶段,我们成功为张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观点,被采信。后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10、谢某诈骗案。谢某因涉嫌参与医疗诈骗7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审查批捕阶段,我们成功为谢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谢某不明知医疗机构给客户注射的药物为假药,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的辩护观点,被检察院采信。后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11、贺某诈骗案。贺某因涉嫌诈骗他人1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贺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履行了与所谓“受害人”约定的工作内容。后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贺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12、梁某组织卖淫案。梁某因参股的足浴店存在技师提供“口淫”性服务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查处,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期间,我提出:梁某不明知该足浴店存在“口淫”行为,没有参与该足浴店经营管理,且提供“口淫”服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性行为”在理论和实务上均存在争议。最后,检察机关采信了我的辩护观点,依法对梁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13、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宋某系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其利用职务之便,结算工程款项时,收受施工方好处费15万元,后宋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我们促成了某上市公司对宋某的谅解,并提出宋某系企业高管,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宋某决定不起诉。
14、邓某串通投标案。邓某与他人串通投标,公安机关认定邓某为主犯。审查起诉期间,我们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提出邓某应当为从犯而非主犯的观点,被检察机关采信,后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邓某不起诉。
15、于某挪用资金案。于某系某公司控股股东,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2017年,为了扩大生产,于某先后从某公司周转资金900余万元至其控股的另一公司。到了2000年,于某先后归还了500余万元至某公司,尚有400余万元没有归还。2020年,某公司其他股东向公安机关举报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于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我们介入后,先通过与其他股东谈判,归还其他400万元,取得了谅解,于某被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我们以于某已归还挪用的资金,取得了其他股东谅解,且其系民营企业家为由,请求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后检察机关对于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16、谭某故意伤害案。谭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日因工作纠纷与该公司员工陈某发生互殴,致陈某耳膜穿孔,构成轻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我们介入辩护。经仔细了解情况,研判案情,我们建议谭某与受害人陈某达成刑事和解并投案自首。谭某采纳了我们的建议,与陈某达成刑事和解后投案自首,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谭某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
17、某知名企业家杨某涉嫌敲诈勒索案。杨某被其原合作伙伴举报参与敲诈勒索400余万元。我们了解情况后,认为杨某既没有参与敲诈勒索的共谋,也没有从中获利,不构成敲诈勒索的共犯。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杨某不予立案。
二、缓刑案例(6起)
1、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李某在某门店担任会计,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多万元(票面金额),门店收取票面金额3%的开票费。后李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庭审中,我提出李某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应当依法从轻判处的辩护观点。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
2、禹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案。禹某因为他人伪造资质证书,被公安机关以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罪刑拘。庭审中,我们提出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较轻的辩护观点,后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3、张某诈骗案。张某在网上宣称自己有“潮鞋”出售,骗取受害人胡某21万元用于消费,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庭审时,我提出其系初犯、已退赃退赔、取得受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辩护观点。后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
4、院某高利转贷案。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合同,从银行贷款2000万元,高利转贷给某建筑公司,非法获利200万元,被公安机关以高利转贷罪立案侦查。庭审中,我提出院某系初犯、偶犯,已全部退赃,系民营企业家,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轻从宽判处。法院采信了该辩护观点,依法判处院某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
5、文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文某系某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了承揽业务,向某上市公司部门负责人行贿2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庭审中,我们提出文某系初犯、已经取得谅解、自愿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后法院对文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6、庄某开设赌场案。庄某在酒店中租赁客房,摆了五个麻将桌,邀集他人参与赌博,每四个小时人均收取100元的人头费,期间提供一餐饭和茶水、槟榔。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我们在审查批捕阶段作为辩护人介入后,认为庄某涉嫌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被检察机关采信,决定对庄某不予批捕,后庄某被法院宣告缓刑。
三、从轻案例(10起)
1、杨某故意杀人案。杨某因一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罪,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提出杨某既非聚众斗殴组织者,也非直接致人死亡者,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后某中级人民法院采信该辩护观点,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
2、盘某组织卖淫案。盘某因与他人合伙开足浴店并提供性服务,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组织卖淫罪,建议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次开庭时,适用简易程序,另三个同案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盘某对事实表示异议,法院宣布休庭。休庭后,盘某家属找到我们作其辩护人。我们阅卷后认为该足浴店确实存在提供性服务的犯罪行为,但足浴店没有对卖淫女进行管理、控制,不属于组织卖淫,而属于为卖淫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的容留卖淫。第二次开庭后,法院采信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盘某以容留卖淫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3、房某寻衅滋事案。房某长期从事高利放贷行为,多次采取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逼债,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其家属在咨询我们时,我们建议其家属劝房某投案自首,并力争受害人谅解。庭审时,我们提出房某系投案自首、已取得全部受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辩护观点,得到法院采信,后房某被依法从轻、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4、林某敲诈勒索案。林某因涉嫌敲诈勒索600多万元及其他罪名被移送审查起诉。如敲诈勒索罪名成立,则单敲诈勒索罪即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在阅卷后认为林某的该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而应定性为强迫交易,而强迫交易罪的最高刑期为七年。后检察机关采信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将林某的该行为定性为强迫交易,量刑建议也做了相应调整。
5、张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张某系某新风机公司负责人,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系以侵犯商业秘密为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提出抗诉。我们搜集了某新风机公司的销售记录、财务报表等资料,以大量客观证据证明某新风机公司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不到50%,张某及某新风机公司不应认定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业。后二审法院采信了我的辩护观点,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6、孙某受贿案。某区区长孙某受贿案,我们提出了孙某诸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被法院采信。
7、周某行贿案,我们提出周某是单位行贿而不是个人行贿的观点,被法院采信,周某得以从轻判处。
8、龙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在二审期间促成被害人对龙某表示谅解,龙某刑期由12年改判为9年。
9、曹某诈骗案。曹某参与“套路贷”诈骗,庭审中,我们提出其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后曹某被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0、张某销售伪劣产品、抢劫案。张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抢劫被立案侦查。庭审时,我们认为其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抢劫案中系从犯的观点,得到法院采信,张某依法得以从轻判处。
四、刑事控告案例(9起)
1、某房地产公司被挪用资金,我们代理某公司报案,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该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6亿元。
2、某混凝土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挪用资金案,我们代理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立案侦查后,依法对陈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该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
3、唐某等人涉黑恶案。王某因借高利贷4000多万元,偿还6000多万元本息之后,仍被债权人唐某等人采取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虚假诉讼等手段要求偿还4000多万元。我们代理王某报案后,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处了以唐某为首的 “恶势力团伙”,王某欠唐某的非法债务得以免除。
4、杨某职务侵占案。某建筑企业业务员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与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侵吞公司销售款100多万元用于购房。我们代理该建筑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了杨某刑事责任,挽回了100多万元损失。
5、某信息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破坏案。某上市公司向某公安机关举报该公司前副总经理杜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杜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达不到立案条件,且该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决定不予立案。后该上市公司委托我们代理报案。我审核全部报案材料后,认为杜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该公安机关依法有管辖权,遂重新收集证据、整理资料、撰写报案材料后再次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杜某立案侦查。
6、代理举报卢某虚假诉讼案,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代理举报谢某虚假诉讼案,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代理举报某货运公司诈骗案。某上市公司与某货运公司签订了长期货运合同,根据货物重量计费。后货运公司通过修改货运单据重量等方式骗取某上市公司运费100多万元。我们代理上市公司报案后,追回了该100多万元损失。
9、代理诸某举报被敲诈勒索案。江某等人长期以来通过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方式侵占他人财物,后采取非法拘禁诸某丈夫的方式成功勒索诸某200万元,并意图侵占诸某价值数千万元的资产。诸某报案后因江某等人手段隐蔽,公安机关一直没有取得关键证据。我们代理报案后,仔细梳理案情,指导诸某收集 、固定证据,代为撰写报案材料、整理报案资料,最终江某犯罪团伙被公安机关一网打尽。
公益服务:从业以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先后十余次免费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企业、商会讲授“规范执法”、“企业合规”等课程。多次带领团队律师到街道、社区开展普法宣传、防疫物资捐赠、法律咨询等公益活动。
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湖南翌晟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人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长沙市金盆岭街道办事处;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获得荣誉
在公安工作期间,先后获得“公安部全国公安机关基层执法质量服务工作先进个人”、“湖南省劳教工作先进个人”、“湖南省公安法制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记功、嘉奖。
在律所工作期间,先后荣获发展之星、精诚合作奖、业绩先锋奖、业务成果奖、优秀律师等荣誉。2021年被中共湖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同年被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评为年度“优秀委员”。
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长沙仲裁委员会委员
衡阳仲裁委员会委员
湖南省刑事专业律师
1999年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律系,获硕士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