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晚,2022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服贸会”)正式拉开帷幕,将持续到9月5日。本届服贸会的年度主题为“服务合作促发展 绿色创新迎未来”,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国家会议中心和首钢园区举办。
今年的服贸会共有65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会、超过1400家企业线下参展。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作为湖南律师事务所代表应邀赴会参展,8月31日-9月5日,将在首钢园区5号展馆(5015-15展位)展示多项高品质法律服务产品和良好的涉外法律服务企业形象。
服贸会展会期间,天地人律师团成员将通过展示法律服务产品,为现场来宾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充分体现湖南律所的专业及服务能力,今天,针对大家关注的外商投资高频法律问题,我们进行一个快问快答。
Q: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立法背景
A:2013年以前,外商在境内每一笔投资都需要商务部或者地方商务部门进行审批;2013年上海自贸区成立后,通过试点逐渐将外商投资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正式施行,法律上明确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Q:现行法律框架下外商投资主要行政监管机构有哪些?
A:商务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外汇管理局。
Q:外商投资主要行政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
A: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和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发改部门主要职能为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在涉及安全审查事项时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共同牵头国家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及外资准入许可,并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汇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外汇(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监督和管理,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Q:外商直接投资方式有哪些?
A:主要有6种方式,跨境新设投资(非返程) 、跨境新设投资(返程)、外方义务转股并购(跨境)设立、外方实际转股并购(跨境)设立、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原币境内再投资设立、外方境内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设立。
Q:境内自然人可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吗?
A:可以,《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首次明确境内自然人可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与境外投资者共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Q:《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法》规定的审查范围有哪些?
A:一是关系国防安全的投资,该类投资一概需要在实施投资前主动申报;二是非涉及国防安全,但属于关系国家安全重要领域的外商投资,当外国投资者取得企业实际控制权时将触发申报要求。
Q:信息报告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A: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基本信息,报告的方式主要包括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
相比之前的商委审批制和备案制,信息报告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进行额外审查。
Q: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是否需要核准或备案?
A:如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向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投资建设该目录外的项目,则实行备案管理。
Q: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的投资方式有哪些?
A:目前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的投资方式主要有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或作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或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等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Q:什么是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政策(QFLP)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
A:QFLP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QFLP的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的有关要求,包括行业准入限制和被投企业需转为外商投资企业。而R-QFLP是基于QFLP试点延伸出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也是境外投资人投资境内人民币基金的一种途径,最显著的特点是在于其境外投资人以离岸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监管而非外汇局的监管。
Q:QFLP基金基本模式有哪些?
A:目前各地QFLP试点模式已从最初的 “外资管外资”模式, 逐渐扩展到了“内资管外资”模式和“外资管内资”的模式。
Q:QFLP基金是否需要办理私募登记或是否有备案要求?
A:目前全国范围内,除上海、天津外,QFLP试点地区均明文要求试点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登记/备案。